关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合口河、藤桥西河生态修复
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为顺利推进合口河、藤桥西河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项目落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总体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合口河、藤桥西河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合口河、藤桥西河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合口河、藤桥西河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102.8572公顷(1542.86亩)涉及三道镇面积300.19亩。四至范围详见附件影像图。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三、被征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为三道镇(三道农场七队、三道农场八队、三道农场久队、三道农场十队、三道农场二十二队)、海南 (略) ,征收面积约为300.19亩,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四、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单位
由三道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服务中心、县城投公司、海南 (略) (略) 等相关职能单位配合,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征拆相关工作。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琼府〔2024〕9号)颁布实施的《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三道镇按征地补偿标准(*元/亩)进行补偿,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并出具《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书》或《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为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权属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权属单位再按规定拨付至个人。
(二)社会保障费:当地农村村民社保费补贴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保亭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农垦职工社保费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并出具《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为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权属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三)青苗补偿费:以清点或包干的方式实施,青苗清点依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保府〔2023〕29 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核算补偿款;青苗包干以片区种植作物种类为主,测算青苗包干价,原则上不超过*元/亩;名贵树种等特殊苗木由依法选定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及构建物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评估费用按有关规定计提。
(五)坟墓迁移补助费: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四届二十八次〔2014〕5号)标准执行,即按每座6500元标准补偿。
(六)坟墓搬迁奖励费: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开展之日起三个月内配合政府做好坟墓搬迁工作的,按*元/座进行坟墓搬迁补偿奖励。
(七)坟墓搬迁服务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聘请专业的殡葬机构协助农户开展坟墓搬迁工作,殡葬机构负责提供棺材、搭设遮光棚、捡殓师、土工等搬迁所需的设施及人工服务。三年以上的老坟按3500元/座收取服务费用,三年内(含三年)的新坟按4000元/座收取服务费用。有主坟由农户支付费用,无主坟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费用。
(八)测量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土地测量,相关费用按《2002年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等有关规定计提。
(九)不可预见费:按照征地补偿款总额的5%计算,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使用。
(十)挖界沟及土地清表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理费以第三方机构评估核算为准。
(十一)工作经费:按照1500元/亩的工作经费标准,主要用于征拆工作期间的误工补助发放及其他工作事项。
(十二)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迁移补偿费:
1、 (略) 设施迁移补偿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调保亭供电局聘请第三方 (略) 迁改进行可研、设计, (略) 迁改预算,并提供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补偿费用。
2、通信设施迁移补偿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运营商协商迁移,并按照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通信基础设施损毁赔补指导标准》核定迁移补偿费用。
六、土地征收费用来源与支付方式
(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算征收土地补偿款及职工社保费用,按核算金额拨付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户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核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各项费用,征求县征拆工作专班意见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用于该项目征拆补偿工作,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以转账方式支付各项补偿款至相关权益人或权属单位。
(三)公开、公示各项补偿款拨付信息,主动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对项目征拆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附件:合口河、藤桥西河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设计内容线及外扩5米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