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 (略)
地址:沙县琅口电站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许发寿
公民身份号码:35**************19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工业噪声。
2022年7月25日上午, (略) 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县琅口电站内的福建省沙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轧钢车间和精加工车间正在生产, (略) 沙县环境监 (略) 厂界周边6个点位进行噪声监测,根据2022年7月 (略) 沙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2〕127号)的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6个点位的噪声实际值分别为66.3dB、75.7dB、63.3dB、67.6dB、62.7dB、61.6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限值,即昼间LAep≤60dB,夜间LAep≤50dB。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2年9月16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2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25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2022年8月16日,福建省沙 (略) 总经理王友灵的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8号);
5. 2022年8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2号);
7.2022年9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8月2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10月8日
福建省沙 (略)
地址:沙县琅口电站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许发寿
公民身份号码:35**************19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工业噪声。
2022年7月25日上午, (略) 沙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沙县琅口电站内的福建省沙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轧钢车间和精加工车间正在生产, (略) 沙县环境监 (略) 厂界周边6个点位进行噪声监测,根据2022年7月 (略) 沙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沙环测字〔2022〕127号)的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6个点位的噪声实际值分别为66.3dB、75.7dB、63.3dB、67.6dB、62.7dB、61.6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限值,即昼间LAep≤60dB,夜间LAep≤50dB。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2年9月16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2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25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2022年8月16日,福建省沙 (略) 总经理王友灵的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8号);
5. 2022年8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2号);
7.2022年9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8月2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