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辽宁省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5月15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辽宁省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884,900
采购需求:
一、背景材料
(一) 项目目的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8号)等文件及自然资源部的具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部署开展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工作,逐矿区制定“一矿一策”疏堵方案,形成调查评价报告,提出可出让区块、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可储备矿区和暂难利用矿区等分类施策建议清单。
以未利用矿区和未上表矿产地为调查对象。一是全面梳理所调查对象的资源现状,完善基础数据,形成调查对象清单与资源现状分布图;二是实地调查影响矿区开发利用的技术经济、外部环境、生态环保、产业政策等因素,分析未利用原因,精准查找“堵点”“难点”,建立台账;三是针对影响矿区开发的“堵点”“难点”,深入基层管理部门、协会、企业开展精细调研,逐矿区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形成疏堵方案,编制调查评价报告;四是完成调查成果数据集成,形成省级调查评价报告。汇总形成可出让区块、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可储备矿区、暂难利用矿区等分类施策建议清单。
(二)工作开展方式
本次工作开展方式是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各省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未利用矿区调查工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定调查评价队*,落实工作进度,组织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成果和全国储量数据库的衔接工作,负责室内整理、外业调查、报告编写、省级成果汇总、专家论证、调查数据入库等工作。一是根据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未利用矿区调查表》开展内业整理工作,首先要补全调查表中的探矿权信息、影响开发利用的“堵点”“难点”、下步工作建议,经专家论证后报部;二是根据部下发的外业调查矿区清单,采取实地踏勘、精细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了解矿区现状、外部环境条件、矿产资源加工配套条件和相关政策等,填写《未利用矿区实地调查记录表》;三是在内业整理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矿区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逐矿区形成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四是对省所有调查对象的调查评价报告纳入未利用矿区调查子模块,对调查评价结果按矿种进行分类汇总,同时形成省级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部。
(三)成果与应用
根据辽宁省资源分布特点,以铁、煤、石墨、稀土、滑石、金、磷矿、菱镁矿、钼矿、镍矿、硼矿、钛矿、钽矿、玉石等矿产为重点,在系统梳理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基础上,对历史形成的未利用矿区开展深入调查评价,进一步提高辽宁省矿产资源安全供应保障能力。通过实地踏勘、精细调研、多渠道验证等方式,从技术经济、外部环境、生态环保、产业政策等方面研究影响下一步勘查开发利用的因素,精准查找“堵点”“难点”,逐矿区制定“一矿一策”疏堵方案,形成调查评价报告,提出可出让区块、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可储备矿区和暂难利用矿区等分类施策建议清单,开展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工作,动态更新和快速评价辽宁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未利用矿区状况,有助于分析出影响进一步勘查开发的“堵点”“难点”,研究解决影响进一步勘查开发的措施办法。主 (略) 场,推动快速增储上产,对服务宏观决策和强化矿产资源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内容
1、包号:001(36个)
以未利用矿区(未利用矿区是指查明矿产资源从未被开采利用的矿区)和未上表矿产地(未上表矿产地是指经过储量评审未及时上表的矿产地,本次调查按未利用矿区)为调查对象,涉及矿种及未利用矿区(未上表矿产地)数量为石墨、稀土、滑石、金、磷矿、菱镁矿、钼矿、镍矿、硼矿、钛矿、钽矿、玉石等矿种的36个矿区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辽宁省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报告(铁、稀土、石墨)、辽宁省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报告(其他矿种)的编制工作。
(1)梳理资源现状。
全面梳理36个未利用矿区(未上表矿产地)的资源现状,完善基础数据,形成调查对象清单与资源现状分布图。
(2)调查开发利用的制约因素。
实地调查影响矿区开发利用的技术经济、外部环境、生态环保、产业政策等因素,分析未利用原因,精准查找“堵点”“难点”,建立台账。
(3) 逐矿区形成疏堵方案,编制调查评价报告。
针对影响矿区开发的“堵点”“难点”,对相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协会、基层群众开展精细调研,逐一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形成疏堵方案,编制调查评价报告。
(4)分类汇总,明确分类解决方案。
完成调查成果数据集成,形成省级调查评价报告及全国汇总报告。汇总形成可出让区块、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可储备矿区、暂难利用矿区等分类施策建议清单:
a、对于矿区内未设置过矿业权或探矿权灭失(含注销、吊销、撤销),具备开发利用前景的,列为可出让区块。
b、对于勘查程度已达到矿山设计要求的探矿权(含已办理探矿权保留的),但限于产业政策等因素未能及时转采的,列为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
c、对于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含已办理探矿权保留需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的),列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
d、对于勘查程度达到要求,属矿业权设置空白区且不存在权属纠纷的,但涉及生态红线或相关产业政策等因素制约,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列为可储备矿区。
e、对于其他暂不具备开发前景的,列为暂难利用矿区。
g、其他情形。
(5) 调查评价报告报告的编写
调查评价工作完成后,对调查评价结果进行分类汇总,完成调查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辽宁省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报告(铁、稀土、石墨);
2、辽宁省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报告(其他矿种)。
三、 其他
1、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的50%,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付合同总价的50%。
3、服务内容,包括数量、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主要工作内容:以未利用矿区和未上表矿产地为调查对象。未利用矿区是指查明矿产资源从未被开采利用的矿区;未上表矿产地是指经过储量评审未及时上表的矿产地,本次调查按未利用矿区管理。将本省(区、市)所有调查对象的调查评价报告纳入未利用矿区调查子模块,对调查评价结果按矿种进行分类汇总,填报《XX 省(区、市)未利用矿区(未上表矿产地)“一矿一策”疏堵建议清单》,同时按照《省级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报告编写参考提纲》形成省级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自然资源部。部对各省(区、市)调查评价成果进行专家论证,编制我国战略性矿产未利用矿区(未上表矿产地)调查工作报告,提出分类施策建议。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自然资发〔2020〕15号)
(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6号)
(5)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2020)
(6)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7)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8) 《固体矿产勘查规范》(GB/T *)
(9) 《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2020)
(10)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1) 《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GB/T 9649)
(12)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14)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勘探规范》(GB/T*)
(15) 《区域地质图图例》(GB 958)
(16) 《地质图用色标准(1:*~*)》(GB6390)
(1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
(19)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
(20)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1)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绩效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7.5。
(2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92)
(23) 《1:*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7-95)
(24) 《1:*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及图式》(DZ/T 0160-95)
(25) 《数字化地质图图层及属性文件格式》(DZ/T0197-1997)
(26) 《GIS图层描述数据内容标准》(DDB9702)
(27) 《数字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2004)
(28)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8号)
(2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利用矿区调查初步成果汇总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1892号)
4、其他技术、服务要求:无。
5、验收标准及方法:参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6、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质量保证期:( 1 )年。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773,700
采购需求:
一、背景材料
(一) 项目目的任务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8号)等文件及自然资源部的具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部署开展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工作,逐矿区制定“一矿一策”疏堵方案,形成调查评价报告,提出可出让区块、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可储备矿区和暂难利用矿区等分类施策建议清单。
以未利用矿区和未上表矿产地为调查对象。一是全面梳理所调查对象的资源现状,完善基础数据,形成调查对象清单与资源现状分布图;二是实地调查影响矿区开发利用的技术经济、外部环境、生态环保、产业政策等因素,分析未利用原因,精准查找“堵点”“难点”,建立台账;三是针对影响矿区开发的“堵点”“难点”,深入基层管理部门、协会、企业开展精细调研,逐矿区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形成疏堵方案,编制调查评价报告;四是完成调查成果数据集成,形成省级调查评价报告。汇总形成可出让区块、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可储备矿区、暂难利用矿区等分类施策建议清单。
(二)工作开展方式
本次工作开展方式是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各省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未利用矿区调查工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定调查评价队*,落实工作进度,组织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成果和全国储量数据库的衔接工作,负责室内整理、外业调查、报告编写、省级成果汇总、专家论证、调查数据入库等工作。一是根据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未利用矿区调查表》开展内业整理工作,首先要补全调查表中的探矿权信息、影响开发利用的“堵点”“难点”、下步工作建议,经专家论证后报部;二是根据部下发的外业调查矿区清单,采取实地踏勘、精细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了解矿区现状、外部环境条件、矿产资源加工配套条件和相关政策等,填写《未利用矿区实地调查记录表》;三是在内业整理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矿区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逐矿区形成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四是对省所有调查对象的调查评价报告纳入未利用矿区调查子模块,对调查评价结果按矿种进行分类汇总,同时形成省级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后报部。
(三)成果与应用
根据辽宁省资源分布特点,以铁、煤、石墨、稀土、滑石、金、磷矿、菱镁矿、钼矿、镍矿、硼矿、钛矿、钽矿、玉石等矿产为重点,在系统梳理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基础上,对历史形成的未利用矿区开展深入调查评价,进一步提高辽宁省矿产资源安全供应保障能力。通过实地踏勘、精细调研、多渠道验证等方式,从技术经济、外部环境、生态环保、产业政策等方面研究影响下一步勘查开发利用的因素,精准查找“堵点”“难点”,逐矿区制定“一矿一策”疏堵方案,形成调查评价报告,提出可出让区块、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可储备矿区和暂难利用矿区等分类施策建议清单,开展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工作,动态更新和快速评价辽宁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未利用矿区状况,有助于分析出影响进一步勘查开发的“堵点”“难点”,研究解决影响进一步勘查开发的措施办法。主 (略) 场,推动快速增储上产,对服务宏观决策和强化矿产资源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内容
包号:002(40个)
以未利用矿区和未上表矿产地为调查对象。未利用矿区是指查明矿产资源从未被开采利用的矿区;未上表矿产地是指经过储量评审未及时上表的矿产地,本次调查按未利用矿区矿种分类,主要包括了铁、煤炭等矿种的40个未利用矿区(未上表矿产地)的调查评价工作。
(1)梳理资源现状。
全面梳理40个未利用矿区(未上表矿产地)的资源现状,完善基础数据,形成调查对象清单与资源现状分布图。
(2)调查开发利用的制约因素。
实地调查影响矿区开发利用的技术经济、外部环境、生态环保、产业政策等因素,分析未利用原因,精准查找“堵点”“难点”,建立台账。
(3)逐矿区形成疏堵方案,编制调查评价报告。
针对影响矿区开发的“堵点”“难点”,对相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协会、基层群众开展精细调研,逐一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形成疏堵方案,编制调查评价报告。
(4)分类汇总,明确分类解决方案。
完成调查成果数据集成,形成省级调查评价报告及全国汇总报告。汇总形成可出让区块、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可储备矿区、暂难利用矿区等分类施策建议清单:
a、对于矿区内未设置过矿业权或探矿权灭失(含注销、吊销、撇销),具备开发利用前景的,列为可出让区块。
b、对于勘查程度已达到矿山设计要求的探矿权(含已办理探矿权保留的),但限于产业政策等因素未能及时转采的,列为可支持快速上产矿区。
c、对于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含已办理探矿权保留需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的),列为可快速提高工作程度矿区。
d、对于勘查程度达到要求,属矿业权设置空白区且不存在权属纠纷的,但涉及生态红线或相关产业政策等因素制约,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列为可储备矿区。
e、对于其他暂不具备开发前景的,列为暂难利用矿区。
f、其他情形。
三、 其他
1、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的50%,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付合同总价的50%。
3、服务内容,包括数量、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主要工作内容:以未利用矿区和未上表矿产地为调查对象。未利用矿区是指查明矿产资源从未被开采利用的矿区;未上表矿产地是指经过储量评审未及时上表的矿产地,本次调查按未利用矿区管理。将本省(区、市)所有调查对象的调查评价报告纳入未利用矿区调查子模块,对调查评价结果按矿种进行分类汇总,填报《XX 省(区、市)未利用矿区(未上表矿产地)“一矿一策”疏堵建议清单》,同时按照《省级未利用矿区调查评价报告编写参考提纲》形成省级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自然资源部。部对各省(区、市)调查评价成果进行专家论证,编制我国战略性矿产未利用矿区(未上表矿产地)调查工作报告,提出分类施策建议。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自然资发〔2020〕15号)
(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6号)
(5)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2020)
(6)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7)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8) 《固体矿产勘查规范》(GB/T *)
(9) 《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2020)
(10)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
(11) 《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GB/T 9649)
(12) 《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14)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勘探规范》(GB/T*)
(15) 《区域地质图图例》(GB 958)
(16) 《地质图用色标准(1:*~*)》(GB6390)
(1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单矿种地质勘查规范
(19)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
(20)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1)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绩效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7.5。
(2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92)
(23) 《1:*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DZ/T0157-95)
(24) 《1:*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及图式》(DZ/T 0160-95)
(25) 《数字化地质图图层及属性文件格式》(DZ/T0197-1997)
(26) 《GIS图层描述数据内容标准》(DDB9702)
(27) 《数字区域地质调查技术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2004)
(28)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8号)
(2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利用矿区调查初步成果汇总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1892号)
4、其他技术、服务要求:无。
5、验收标准及方法:参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6、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质量保证期:( 1 )年。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企业规模。 (3)中小企业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单位。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5月10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 (略)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响应文件上传至辽宁 (略) ,备份文件递交到辽宁文 (略) 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 (略)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为推广和落实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 (略) 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 (略) 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自主办理CA数字证书并进行投标相关操作;对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参与投标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过程中,应正确填写并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信息,如因信息预留错误而未能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须自主学习电子标书的制作教程,具体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省 (略) 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制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将会影响文件的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 (略) 网上递交及备份投标(响应)文件(U盘存储、邮件加密文件等形式,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递交两种形式同时执行的方式进行,供应商须确保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的一致性。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 (略) 上递交投标文件或仅提供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 (略) 相关通知。
5、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 (略) 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在投标响应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如遇CA办理问题请咨询所办理的CA认证机构。
7、本项目两个包组兼投不兼中。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机关
地 址: (略) 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文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433号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63.com
开户行: 兴业银行沈阳沈河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文 (略)
账号: *0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戴玮、刘彬
电 话: 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