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 (略) 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相关规定, (略) 公安局在项目 (略) 召开“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参加验收的有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监测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方等单位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组。验收组认为“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一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20个工作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29日)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碧华*
建设单位: (略) 公安局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略) (略)
监测单位:眉山 (略)
建设地点: (略) / (略) /东坡区
备注:
- 附件1:强戒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pdf
- 附件2:强戒所水保监测总结报告.pdf
- 附件3:强戒所验收鉴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