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关于宜昌2023年第一、二批1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项目核准的请示》(鄂电司宜供发展〔2024〕5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宜昌2023年下半年1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项目(项目代码:2407-*-04-01-*),项目业主 (略)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 (略) 、 (略) 、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西陵区、*家岗区、夷陵区、点军区、猇亭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共计108项、353个子项。新建及改造10千 (略) 21.62公里, (略) 0.55公里;新建 (略) 箱1台,柱上开关29台;新建及更换配电变压器80台,台变控制箱77台;新建及改造0.4千伏及一 (略) 99.07公里, (略) 2.58公里;新增及更换电能表69只。
四、项目总投资3900.*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建设周期约12个月。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意该项目采取委托招标方式对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等进行公开招标,请严格按照核准的意见开展招标工作。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批复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根据本核准批复办理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相关手续。项目建设期间请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强化项目建设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建成后,请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八、项目自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