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 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商 务 文 件 | 初步评审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项目名称、类别名称、 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
投标函附录数据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 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投标类别数量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 | ||||
优先选择次序 | 投多个类别的投标人各类别投标文件填写的优先选择 次序内容一致,类别和标段名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 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资质要求”的 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财务要求”的 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业绩要求”的 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信誉要求”的 规定 |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项目经理和 项目总工资格”的规定,并填写了在岗情况 | ||||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资格要求、主要机械 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其他管理和技 术人员资格要求”“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 求的规定 | ||||
其他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其他要求”的 规定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 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或 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工期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人员选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0项规定 | |||
分包 | 如有分包计划,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 款规 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 包项目情况表” | |||
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投标函中其他补充说 明内容 | 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 具有竞争性 | |||
2.1.2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技 术 文 件 | 初步评审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 写 | |||
技术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项的规定 | |||
工期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 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1 2.1.3 | 第 二 个 信 封 ︵ | 初步评审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报价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 说明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 行修改或删除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 填写 |
报价文件︶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 定义进行修改 | |||
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如有) | 填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报价 | 未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能够确 定具体数值,且汇总 (略) 段的投标报价未超过 其路段的投标控制价上限 |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递交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递交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5.2款的要求 | |||
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 有竞争性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 分值构成(总分 100分) | 履约信誉:20分 主要人员:20分 企业业绩:20分 施工组织设计:40分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 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 细评审的投标人数 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名通过详细评审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评审标准 |
2.2.2 (1) | 履约信誉 | 20分 | 被评为B级(含B级)以上的得20分,被评为C级的得基本分15分。 采用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 (略) 场相关公告企业名单中主体二类的信用评价结果,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均按B级信用对待。 |
主要人员 | 20分 | 满足最低要求得基本分18分。 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2分(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 |
企业业绩 | 20分 | 近5年内每增加承接并完成过一项单个施工合同金额不少于 560(含) (略) 工程;具体时间指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回溯五年,以交工验收证书时间为准)的加5分,本项最多加10分。(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业绩完工证明(交工证书或业主证明)为证明材料。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评分标准 |
基本分 |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编制基本齐 全,得基本分10分。 | |||
2.2.2 (2) | 施工组织设计 | 40分 | 施工方案、方法及技术 措施 | 编制合理的加5.7-6分,较合理的加5.7-4.2分,一般的加4.2-3.6分。 |
工期、质量、安全、交 通组织方案保证措施 以及环境保护、文明施 工、水土保持保证体系 及保证措施 | 编制合理的加5.7-6分,较合理的加5.7-4.2分,一般的加4.2-3.6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 事故应急预案 | 编制合理的加5.7-6分,较合理的加5.7-4.2分,一般的加4.2-3.6分。 | |||
重点、难点工程分析 | 针对应 (略) 安全布控、应 (略) 施工管理等,编制合理的加5.7-6分,较合理 的加5.7-4.2分,一般的加4.2-3.6 分。 | |||
保证措施 | 保证措施一般的加5.7-6分,保证措施较合理的加5.7-4.2分, 保证措施较合理的加4.2-3.6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履约信誉、主要人员、企业业绩、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财务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5)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评分标准
(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财务能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履约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9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 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的商务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2(1)目~2.2.2(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标准,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计算出投标人商务文件得分。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3.3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2(2) 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标准,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按本章第2.2.2(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S2。
3.4.2 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得分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1款和第3.3款初步评审结果确定通过和不通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4.4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3.2款和第3.4款详细评审标准计算出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SJ=S1+S2。
3.4.5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6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6.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经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进入下一步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详细评审。
3.6.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结果确定通过和不通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7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7.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7.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8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9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9.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9.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 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9.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10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3.11 评标结果
3.1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依据 本章第1条规定的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
3.11.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