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舟山救助码头扩建工程 | (略) 普陀区朱家尖岛西北侧朱家尖福利门围垦区舟山救助码头基地内 |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 | 浙江海大海洋 (略) | 项目选 (略) 普陀区朱家尖岛西北侧朱家尖福利门围垦区舟山救助码头基地内,总投资1750.*元,环保投资18.*元,本扩建工程为在原有舟山救助基地固定码头内扩建一座浮码头,码头结构采用60m×11m钢质趸船,共设1个泊位,泊位考虑50m级高速救助船与20m级工作艇并靠,码头设置人员上、下岸通道与设施,以满足船艇靠泊和日常补给工作的需要。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施工期: 废气: (略) 定时洒水,做好机械设备维护保养,进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在台风等恶劣天气避免进行施工作业。 废水:对所有施工船舶的含油污水进行收集,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施工期船舶生活污水由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排船舶污染物接收船定期接收处理;施工期间在施工场地内择地修建简易沉淀池及隔油池,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后方救助基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噪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或工艺,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施工机械设备尽量布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 固废:设置专门的垃圾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及时清运处理,建筑垃圾可以回收利用的部分,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点,疏浚物运输至指定倾倒地点。 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季节与施工进程,加强施工船舶和施工人员的管理,避开台风等不利气象条件,对海域进行生态补偿。 运营期: 废气:船舶使用低硫燃料油,靠泊期间使用岸电系统设施, (略) 及码头面进行清扫、洒水降尘。 废水:船舶的含油污水需按规定进行铅封处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航行中的救助船生活污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海,靠泊的船舶生活污水不在本码头区域接收和排放,趸船辅助用房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箱储存后,通过污水泵定期 (略) (略) ,运输至朱家尖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海,基地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生化粪池处理后纳管至朱家尖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海。 噪声: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除航行需要外不在码头区域鸣笛。 固废:设置垃圾桶定点收集生活垃圾,船舶生活垃圾收集上岸后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船舶交通管制系统,配备足够的溢油应急设备和消防器材制定溢油应急方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21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联系电话:0580-* 传真:0580-*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行政服务中心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