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察右前旗消防救援大队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实施部门(消防执法主体):
察右前旗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察右前旗松林大道,办公时间(工作日,具体以察右前旗政府规定为准):上午9:00-12:00,下午14:30-16:00,联系方式:(0474)*。
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地址:察右前旗达尔登大道西,一楼工改区22号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具体以察右前旗政府规定为准):上午9:00-12:00,下午14:30-16:00,服务热线:(0474)*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行政执法机关 | 职务 | 执法证号 |
1 | 赵海龙 | 察右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 大队长 | * |
2 | 肖乃鹏 | 察右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 教导员 | * |
3 | 施佳杰 | 察右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4 | 孔令姣 | 察右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5 | 杜鹃 | 察右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6 | 王军辉 | 察右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7 | 樊建新 | 察右前旗消防救援大队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 |
三、执法职责和权限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行政许可。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消防产品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7、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8、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0、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1、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3、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4、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1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5、《内蒙古消防条例》
16、《内蒙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18、《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9、《内蒙古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20、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