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E**Z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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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须同时具备):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勘察综合*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分项)*级及以上资质; 3.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名)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级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如以结构专业为主的工程设计项目可由不低于/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设计负责人,《设计招标文件》中对应处进行相应修改); 3.4.投标人及其拟派出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下同):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3.5.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6.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3.7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4-08-29 09:00:00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暂无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9,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951,92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2024-08-29 09:00:00 |
开标地点 | 平和开标室 |
开标方式 | 待定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0001-01-01 00:00:00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无内容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