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保靖县迁陵镇和平村经济合作社淀粉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4日(共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保靖县迁陵镇狮子庵开发区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
联系电话: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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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保靖县迁陵镇和平村经济合作社淀粉加工厂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保靖县迁陵镇和平村 |
建设单位 | 保靖县迁陵镇和平村经济合作社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长沙 (略) |
项目概况 | 年加工300吨红薯,生产54吨淀粉生产线及配套设备。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建设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相应环保投资。 (二)水污染防治。合理选择工期,避免在雨季施工,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在施工完成后,应尽快绿化覆盖,避免水土流失。施工期不设置生活营地,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废水经经农户现有旱厕收集后用作农肥。 (三)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施工场地等防尘降尘管理,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其他裸露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绿化等措施。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石方挖方,全部用于项目东侧地点场平综合利用,不弃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做到日产日清。 (五)噪声污染防治。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减轻因设备运行状态不佳而造成的噪声污染;对动力机械、设备加强定期检修、养护;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模板、支架装卸过程中,尽量减少碰撞声音;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 (六)生态环境保护。在施工期结束后,对其他裸露的场地应当采取绿化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二、项目营运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本项目主要产生废水为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生产废水中红薯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滤网处理后进入灌溉蓄水池,锅炉废水、碎解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废水进入灌溉蓄水池,用于周边农田灌溉。污水处理站规模为50m3/d,采用(SBR)+紫外消毒处理废水处理工艺。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淀粉生产烘干工序设备均为封闭设备(淀粉乳液经水泵抽入真空过滤机的进料罐,然后真空转鼓将红薯淀粉吸附在转鼓表面,滤液通过滤液泵转移出系统。滚筒上的滤饼将通过削皮器剥离,通过螺旋输送机转移到气流烘干机中。在脉冲管内与热空气进行混合进行干燥,干燥后的淀粉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进行收集,整个干燥过程在脉冲管内进行);袋装时产生的粉尘大部分粉尘自然沉降后收集清理,少部分无组织排放,安装排风扇,加强管理;生物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锅炉燃烧废气经20m高的排气筒排放;为了减轻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薯渣及时清运,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加盖封闭、废水及时灌溉农田,污水处理站周边定期喷洒除臭剂除臭。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红薯渣收集后出售给养殖户作为饲料使用。污泥经污泥干化池脱水后的污泥采取密闭封装、运输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烂红薯和不合格产品出售给养殖户作为饲料使用;红薯清洗泥渣和生物质锅炉炉渣用作周边耕地补充用土;锅炉炉渣和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用于周边耕地施肥;旋流除砂杂质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紫外消毒灯管废灯管属危险废物,由设备厂家更换后自行带回处理,不在厂区暂存。 (四)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好减振,生产线设备用厂房隔声。 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一)排污许可证管理 1.建设项目调试排污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记录频次和内容,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4.按规定内容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规定时间在统一的平台提交执行报告,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态环境部管理平台备案。 (四)环境应急管理。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