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23日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23日 |
标 题: | 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
一、相关背景
1、关于重新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
我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文件制定于2019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需要重新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并据此确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关于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1)2022年4月起,居民 (略) 门站价格继续保持上浮5%,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 (略)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未作理顺;目前, (略) 场供应紧张的影响,上游供山东省居民门站价格上浮比例为15%,城镇供气企业成本倒挂严重,对此,省发改委要求各地适时理顺。
(2)2019年天然气价格改革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测算为*/立方米,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实际执行*/立方米,剩余差价*待一年后适时理顺,至今未做理顺。
二、文件依据
1、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要求,各市及时出台价格联动文件,积极稳妥疏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凡未疏导的,当地政府应补贴城镇燃气企业上浮差价;既不补贴又不联动疏导,导致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产生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并追责相关责任人。
2、 (略) 发改委关于印发《 (略)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1〕203号)规定,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 (略) 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等额联动。
三、测算方案
1、配气价格。根据《 (略) 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城镇燃气企业的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结合成本监审结论,拟定如下配气价格:
方案一(5%方案):配气价格为*/立方米。
方案二(6%方案):配气价格为*/立方米。
2、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目前山东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及其它因素,测算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下:
方案一:按照配气价格*/立方米测算,终端销售价格为居民购进气价2.4004+配气价格0.82=*/立方米。
方案二:按照配气价格*/立方米测算,终端销售价格为居民购进气价2.4004+配气价格0.89=*/立方米。
四、调整意见
(略) (略) 区价格,建议我县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立方米。未调整 (略) 承担, (略) 区再次调整后重新理顺。调整后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在第一阶梯*/立方米的基础上,各阶梯价格仍按1:1.2:1.5的比例确定(第一档气量为360立方米/年(含);第二档气量为360立方米/年(不含)-960立方米/年(含);第三档气量为960立方米/年(不含)以上)。
五、配套措施
为保证特殊用户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1、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气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
2、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按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3、对学校(含幼儿园)、托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水平为*/立方米。
4、对低保户家庭、城乡特困人员和困难职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办理价格优惠手续,用气价格不执行阶梯气价,所有用气(含壁挂炉用气)按*/立方米执行。
5、壁挂炉用户由原三档气量、价格调整为两档,并将一档气量增加200立方米。即:对壁挂炉用户不分供热区域内外(清洁取暖“气代煤”用户除外),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含)以内的,执行第一档价格;1200立方米(不含)以上的用气量,执行第二档价格(价格按与第一档用气价格1.2倍比例确定)。
欢迎社会各界对昌乐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于2024年8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发送至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邮箱(*@*ttp://**)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