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内科楼及急诊楼病房改造项目第一标段(结构加固设计、施工一体化)补充通知2
招标项目编号:E(略)5002
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答疑、说明或补充内容如下:
一、补充说明内容:
1、投标人 (略) 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本补充通知附件重新下载已按本补充通知内容修改更新后的最新电子招标文件。请投标人自行查阅,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查阅,后果自负。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项号21“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调整如下:
21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应包含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要求如下: (1)设计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报,否则按否 (略) 理。 (2)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相应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相应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否 (略) 理;暂定金额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报,否则按否 (略) 理。 有效投标报价K值的取值范围为6%~8%(含6%,不含8%),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下浮率K值不在6%~8%(含 6%,不含8%)范围内的,其投标报价得0分。 (3) (略)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查报告,其核定招标最高限额为(略)元(含预备费用按3%,即(略).00元),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中不包括预备费,扣除预备费后最高投标限价为(略).00元。 (4)暂定金额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土石方(含土石方、垃圾等)外运运距暂按30km核定,高延性屈曲约束支撑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略)元核定。) |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项号29“密封要求”调整如下:
密封要求:①变更材料无需密封无须单独密封。若投标人企业变更的,须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之前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将企业变更证明材料分别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企业变更证明材料。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项号4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0、10.11调整如下:
“10.10.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3〕4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和2024年12月31 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申请换领资质证书。在延长后的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审批部门重点核查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满足的,准予延续,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满足的,不予延续,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撤回资质证书。因考虑资质审批部门受理延续或更换事项流程较长,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及时完全办理完成企业资质的延续或更换手续,已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24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的公告”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24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名单内的企业视为证书有效。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正式公文发布或更多批次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的,名单内的企业也视为证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审批通过但未发布公告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审核系统(受理发证查询)的办件进度(状态)为“证书待领取”或“已发证”状态的, (略) 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也视为证书有效。
除福建省外的其他省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证书,其资质有效期以资质证书注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为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投标人应在资格文件中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否则按否 (略) 理。
10.1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略) 〔2021〕40号)文件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 (略) 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在使用有效期内,否则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
5、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2.1修改如下: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85分 承包人建议书:0 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0 分 工程业绩:3 分 资信:12 分 注:技术文件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的分值均按0分设置。 |
6、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项号7修改如下:
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7 | 2.2.4 (1)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85分) | 投标报价评分 | 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满分值-B×100×Q。 其中: 1、Q 为投标报价每偏离本工程评标基准价1%的取 值。当 ai≤A 时,Q=3;当 ai>A 时,Q=6。 2、投标报价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
7、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项号10修改如下:
10 | 2.2.4 (4) | 业绩评分 标准 (3分)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3 分)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 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内容包含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100平方米的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每项得3分,最多得3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 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c.“类似工程业绩 ”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 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 ”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单体建筑面积”认定细则按下列4种情况:①若只有地上建筑的独立的一幢建筑,无地下室的,则“单体建筑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认定; ②若地下室与地上建筑物均为独立的一幢建筑,则“单体建筑面积”按“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的总建筑面积计算认定; ③若地上建筑是独立分开的多幢建筑,地下室建筑(或结构)是相连(即连体地下室,下同)的,则“单体建筑面积”按地上独立分开的各幢建筑分别单独认定,即各幢建筑以其“地上建筑面积+对应该幢建筑所占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其地下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原则计算,即按该幢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占连体地下室所有地上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其地下建筑面积:如:A幢地上建筑面积为1000㎡,B幢地上建筑面积为2000㎡,C幢地上建筑面积为1000㎡,A、B、C三幢建筑为连体地下室,地下建筑总面积为2000㎡,则按上述认定规则计算,A幢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1000㎡+A幢所分摊地下建筑面积500㎡【地下建筑面积=1000/(1000+2000+1000)x2000=500㎡】=1500㎡:以此类推,B幢建筑面积=2000+1000=3000㎡,C幢建筑面积=1000+500=1500㎡; ④若地上建筑是通过附属楼或裙楼或连廊等建筑物连接而成的建筑,则“单体建筑面积”按地上各幢主楼建筑面积分别单独计算认定,其中连体地下室、附属楼、裙楼、连廊的建筑面积按地上建筑共同连接的建筑所占比例分摊原则计算其相连接的连体地下室、附属楼、裙楼、连廊所对应的建筑面积;如A、B、C三幢建筑为连体地下室,地上A、C二幢建筑通过连廊连接,连廊建筑面积为200㎡,A幢地上建筑面积为1000㎡,B幢地上建筑面积为2000㎡,C幢地上建筑面积为1000㎡,ABC三幢建筑为连体地下室的地下建筑总面积为2000㎡,则按上述认定规则计算,A幢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1000㎡+A幢所分摊地下建筑面积500㎡【地下建筑面积=1000/(1000+2000+1000)x2000=500㎡】+A幢所分摊连廊建筑面积100㎡【连廊建筑面积=1000/(1000+1000)x200=100㎡】=1600m;以此类推,B幢建筑面积=2000+1000=3000㎡,C幢建筑面积=1000+500+100=1600㎡; (2)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 (略) 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 (略) 站 (略) (略) 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 (略) 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 (略) 的福建省 (略) 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指标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100平方米、指标2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总承包(或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4) (略) 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 ”指标与上述第(1)项“类似工程业绩 ”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 (略) 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 ”与上述第(1)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
8、删除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项号11中“1.企业资质资格(1 分)”的评分条款;
9、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2.5条增加下列内容:
(1)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本项日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金额同履约担保金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 (略) 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
10、本项目投标人仅须按投标函报价,无须提供报价清单材料。
11、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4-12-25 09:40:00;其余时间均相应顺延。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 (略)
福 (略)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