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宿迁立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水工砖、10万平方米人行道板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3-00742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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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瑞畅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15万平方米水工砖、10万平方米人行道板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宿城区龙河镇龙河镇工业 (略) 道北侧,现已建成年产人行道砖30万平方米、水工砖20万平方米、仿石材5万立方米项目和年产水工砖30万平方米、人行道板砖20万平方米及30万吨水稳拌合料项目(不含水稳拌合料)。拟扩建年产15万平方米水工砖、10万平方米人行道板砖项目,此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水工砖65万平方米、人行道板砖60万平方米和仿石材5万立方米的生产能力。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项目建设应符合《 (略) “绿色标杆”示范企业申报实施方案(试行)》(宿污防指〔2021〕2号)要求。
2.落实《报告表》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车辆冲洗废水和养护废水经厂内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洒水降尘的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接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龙河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报告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运营期间污染治理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要加强物料的贮存、运输管理,原辅材料须密闭存放并设置专门管理人员,并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计量、搅拌、破碎产生的粉尘经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水泥筒仓为全密闭式且自带除尘器,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均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全厂粉尘颗粒物有组织与无组织均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标准》(DB32/ 4149-2021)表1、表2中颗粒物排放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报告表》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时,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
6.本次扩建新增1个排气筒,全厂共设3个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应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按照要求开展监测。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废气:颗粒物≤0.056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40 t/a、COD≤0.72t/a、 BOD5≤0.043t/a、SS≤0.048t/a、氨氮≤0.005t/a、总氮≤0.011t/a 、TP ≤0.001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在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