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略) (略) 环境卫生管理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略) 桂柳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改扩建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略) 桂柳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改扩建项目
项目编号:LZZC2022-G1-*-GSZX?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珈希
项目联系电话:077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略) 环境卫生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 (略) 潭中东路2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帆?/077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 (略)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珈希/0772-*
代理机构地址: (略) 桂中大道100号汇景天城8栋2楼208??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人:长沙中联 (略)
法定代表人:虞小跃
委托代理人:王铁焱
单位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电话:*
邮编:*
我司于2022年12月 (略) 授权委托人王铁焱现场递交的质疑函,向采购人反映该质疑的情况,经采购人回复后,现予以答复: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交货地点不明确,不合法。
(二)质疑事项2:付款条件不合法,剩余合同金额的5%在验收合格后一年支付,属于变相收取质量保证,不合法。
(三)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设置“信用中国网站(http://**.cn)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体”编制表述不规范。
(四)质疑事项4:投标人电子解密的设置不合法。
(五)质疑事项5:评分办法没有细化和量化,设置“科学、合理、完整、详细、明确、基本满足、简单、不够具体”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有歧义的描述,不合法。
(六)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将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法。
(七)质疑事项7:评分办法中“技术参数(20分)”与技术参数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八)质疑事项8: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一)质疑事项1答复:
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商务条款”已明确交付地点为“ (略) 采购人指定地点”,已包括地点范围,且招标文件第二章“一、项目概况”中已明确本项目详细的建设地点:“广西壮族 (略) 城中区桂柳路50号东南方向72米,现有桂柳路生活垃圾转运站内”,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规定。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规定:“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商务条款”已明确交付地点为“ (略) 采购人指定地点”,招标文件第二章“一、项目概况”中已明确本项目详细的建设地点:“广西壮族 (略) 城中区桂柳路50号东南方向72米,现有桂柳路生活垃圾转运站内”。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答复:
我公司已对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条件”内容进行更正,详见已发布的更正公告。
(三)质疑事项3答复:
招标文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体” (略) 已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详见已发布的更正公告。
(四)质疑事项4答复: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188号):“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及监管规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电子招投标办法》(发展和改革委20号令)”,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一条内容:“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并不适用此办法,因此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3.7.2规定:“非政采云技术原因或非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原因造成的投标人超过解密时限未完成解密的,或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188号):“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及监管规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电子招投标办法》(发展和改革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一条内容:“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3.7.2规定:“非政采云技术原因或非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原因造成的投标人超过解密时限未完成解密的,或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188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第一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评分标准对技术分划了三个部分,分别是“技术方案分”、“施工组织设计”、“售后服务分”,均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其中“技术方案分”招标文件已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四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以技术方案分中的四档为例,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完整详细的项目技术方案”,此句中的“完整详细”是对应档次的概述,该档评分要求“提供深化设计方案”、“有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机构”、“有安装调试标准”、“有配合采购人项目验收的方案”、“有运输方案”、“有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卫生控制、噪声控制方案”等几个方面,详细列明了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方案深度要求,是“完整详细”的体现,已经足够量化、细化,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否达到招标文件列明的深度要求进行评审,并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略) 所列举案例中仅仅使用“优、良、中、差、合理、先进、稳定、科学、全面、合理、可行……”过于笼统的评审因素。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技术方案分、施工组织设计、售后服务分”。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质疑事项6答复:
我公司已对招标文件第二章“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参数进行更正,详见已发布的更正公告。
(七)质疑事项7答复: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技术参数及其性能分的描述实际为““水平垃圾压缩机”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招标文件中标“△”号)正偏离的每一项加1分,满分20分”,贵公司所述的“(1)“水平垃圾压缩机”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非标“▲”号)正偏离的每一项加 1分,满分 20 分”与实际不相符,招标文件中标“△”号的参数实际为20项,每项1分,满分20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技术参数及其性能分的描述实际为““水平垃圾压缩机”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招标文件中标“△”号)正偏离的每一项加1分,满分20分”。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八)质疑事项8答复:
本项目的参数是在满足转运站日常处理量以及不影响原有主体建筑结构的前提下设计的,符合《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且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已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审查专家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重点性审查,审查内容就包括“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等,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竞争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答复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质疑答复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九) (略) 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 (略)
2023年1月10日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36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