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114号
申请人:钱某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葛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查处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4日收到该申请。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 (略) 颍泉区人民政府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需该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