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略)
涪府房征〔 * 〕8号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 * 号令)、《 (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 号)有关规定,结合 (略) 区 (略) 会发展总体规划, (略) 前期各项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区政府作出了《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关于对 (略) 区建涪路连接道路地块项目国有土 (略) 征收的决定》(涪府房征〔 * 〕7号)。 (略) 如下:
* 、征收范围: (略) 区建涪路 * 号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 (略) 职工宿舍1栋,具体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房屋总户数1户,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 * 平方米。实际征收量以核实的数据为准。
* 、 (略) 门: (略) 市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略) 。
*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按《 (略) 区建涪路连接道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 。
*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该项目分户初评结果公示期满后次日起 * 日。
* 、根据国家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间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修等不当增加 (略) 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 (略) 发布之日起 * 日内依法向 (略) 市人 (略) 政复议; (略) 发布之日起 * 个月内依法向 (略) 市第 * (略) (略) 政诉讼。
附件:《 (略) 区建涪路连接道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略) 市 (略) 区人民政府
* 日
附件
(略) 区建涪路连接道路地块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 (略)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 * 号令)、《 (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 (略) 区建涪路连接道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 、项目名称
(略) 区建涪路连接道路地块项目
* 、项目性质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 (略) 门
(略) 市 (略)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略) 。
*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 (略) 有权人。
* 、征收范围
(略) 区建涪路 * 号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 (略) 职工宿舍1栋,具体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房屋总户数1户,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 . * 平方米。实际征收量以核实的数据为准。
* 、征收补偿原则
( * )遵循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 * 的原则。
( * )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原则。
( * )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略) 载明的期限为准。
*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略) 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 (略) 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按《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选择确定。
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值。被征收人的合法住宅室内装修十年以上或评估价值低于 * 元/平方米,按 * 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 * )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补偿
住宅:天然气 * 元/户;闭路电视 * 元/户;被征收人的水、电补偿,仅限于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的用户,用电户头 * 元/户,用水 (略) (略) 收费标准 * 次性给予全额补偿,未在水、电部门独立开设户头的,不予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 *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
住宅: * 元/户?次,空调 * 元/台移机费。
2.临时安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因征收人暂时无法提供现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按如下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过渡费),由 (略) 解决过渡房。 * 平方米以下的 * 元/月·套, * - * 平方米的 * 元/月·套, * 平方米以上的 * 元/月·套。
住宅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征收产权调换房屋钥匙交付被征收人之日后的 * 日止。
十 * 、对被征收人的补助
(略) 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住宅: (略) 规定的 * 天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 * %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十 * 、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住宅: (略) 规定的 * 天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 * 元/户。
十 * 、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住宅:以森柯尚江国际等项 (略) 产权调换。
十 * 、特别补偿规定
( *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 * %的,按 * %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 * %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 *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 (略) 无住宅的,按前款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 2 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 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 * 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 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 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 * 平方米给予补偿。 (略) 之日前的婚姻状况和与产权人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准; (略) 之日起婚姻状况和与产权人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发生变化的不纳入此项补偿范围。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后,依 (略) 分补偿。
( * ) (略) 、 (略) 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 (略) 评估补偿; (略) 有权人、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 * 致, (略) 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 * 号)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 )安置房公摊面积费用的缴纳。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 * %的, (略) 分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安置住房公摊系数在 * %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 * )住宅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安置房面积等于或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与被征收 (略) 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 (略) 分由被征收人缴交。
十 * 、未经 (略) 理
( * )未经登记的房屋,由 (略) 组织区规划、国土、城乡建委、 (略) (略) (略) 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 (略) 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