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1-901、902、903、904、905、906六套办公用房 | |||
项目编号 | WXCQZ*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无锡 (略) 2024年6月28日办公会议决策。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08-14 | 挂牌终止日期:2024-08-27 |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 (略) | |||
标的物概况 | 1、本次转让标的为无锡 (略) 拥有的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18-1-901、902、903、904、905、906六套办公用房(详见附件《房产清单》),现均处于空置状态。 2、标的房产所在建筑物建成于2008年,钢混结构,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为17层,标的房产位于第9层。标的房产所在建筑物外观设计较优,外墙为防水涂料、局部为玻璃幕墙。标的房产室内为毛坯。标的房产所在办公楼配套电梯、安防、消防系统、排风设施等,具备办公条件;水、电等设施使用正常,维护保养状况良好。 3、本次转让标的房产位于普信大厦,所在区域有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支行)、无锡江南大悦城等商业配套设施、无锡金茂商业中等专业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江南 (略) (南院区)等医疗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完备度较高;标的房产所在区域为科教办公相对集中区域,人流量较大,办公繁华度相对较好,相关配套较好。 4、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国衡中测土地房地产 (略)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国衡评报字(2024)第0147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30 | |||
转让标的评估值(万元) | 528.39 | |||
特别事项说明 | 1、本次按标的房产的现状转让。标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结构、装修、附属配套设施等多处未建造完成或破损,可能存在着转让方不知道、未发现的质量或权利上的瑕疵或重大缺陷。 2、转让方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或管道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房屋质量或权利上的瑕疵或重大缺陷不承担瑕疵披露、瑕疵担保或违约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挂牌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转让方对标的房产的描述是不充分的,只作参考。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独立调查、现场查看标的房产,不要依赖转让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房产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决定是否受让标的房产。所以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仔细审查、调查标的房产是否存在质量及权利瑕疵,亲临现场,实地看样,认真研究查看标的房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审视自身是否具备受让条件,慎重决定受让行为。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受让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4、受让方应当符合锡政办发[2016]19号《市政府办公室 (略) 市区科技研发用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详见附件1),并通过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受让资格审核,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是否符合该规定要求。 5、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标的房产后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科教用地用途,不分割转让和分割抵押土地使用权。 6、因标的房产位于无锡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内,受让方就该标的房产开展经营活动需符合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及发展方向等相关政策要求。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自行前往当地政府了解咨询相关政策,受让后若因不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布局等要求而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因受让方不符合资质、科技研发用房受让资格等条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引起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评估上述特别事项说明及相关风险,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应自行承担上述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转让价格包含增值税(税率9%)。 10、本次转让为整层(六套)转让、不接受单套或者部分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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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30.*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详见附件)。 2、产权转让总价款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本次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交易机构规定各自承担。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标的资产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房产税等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之前的上述税费由转让方承担;权证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房产交易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向无 (略) 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6、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
备查文件 | 1、资产转让决策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江苏国衡中测土地房地产 (略) 出具的苏国衡评报字(2024)第0147号《资产评估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自然撤牌。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以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由产交所联系安排看样。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邹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 |
图片2.jpg 附件:资产交易合同.doc 附件:房产清单-6套房产.xlsx 图片1.jpg 附件1:锡政办发[2016]19号《市政府办公室 (略) 市区科技研发用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