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JJAZF[2024]22号
二、项目名称:淳安县千岛珍珠学校工程-食堂楼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4号-3号
被投诉人 1 :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双龙街199号5#楼一层191-195室
被投诉人 2 :淳安经 (略) 管理委员会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大道136号
中标供应商: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东关街道新丰村
当事人:无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 (略) 对淳安县千岛珍珠学校工程-食堂楼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ZJJAZF[2024]22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 (略) 诉称:投诉事项1:我公司质疑此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第6条关于样品提供,质疑洗米机作为招标核心产品的合理性,且没有符合招标文件参数的三家洗米机产品,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的排他性、歧视性、倾向性。我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提起投诉。事实依据:1、根据2024年9月29日我司收到的质疑答复函,浙江 (略) 回复节选如下。我司对采购 (略) 质疑答复不满意,回复中未就我司提出的核心产品选择合理性,样品的特殊指向性有明确回复“以往采购经验”是什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洗米机厂家至少有三家以上”哪三家或者以上,他们的产品尺寸是多少,是否符合标书中指出的±5%,如果不符合,他们生产的产品是否不能列为采购对象?我司作为业内企业,在质疑函中已经就类似教育系统项目做了调查,就该产品的特性、和以往的政府采购情况均作了分析,洗米机产品作为此次招标产品非常不合理;在行业内产品的调研和询价过程中,分析了许多同功能产品,得出标书样品的技术参数表达无通用性结论,类似产 品功能可以实现的,规格尺寸完全不符合标书样品“投标人需 按要求提供样品,样品配件不全或尺寸(长宽高)超过招标文件 要求尺寸±5%的,样品分 (略) 理”要求,仅仅有一家“星睿 智能设备(南京)有限公司型号:XZ100 规格: 1150*950*1500mm”产品完全符合要求,这样的指向性与排他性。我司认为违反了相关招投标法律,不合法。2.我公司查阅部分2024年浙江教育系统相关类似系统,未有洗米机列为核心产品案例,且此款洗米机不同于其他常规洗米机产品,按照参数理解,这是一款程控化全自动洗米机,此款洗米机未有在以下案例中的乃至可以查询到更多浙江教育系统相关案例中鲜有实际采购。3.在“中国 (略) ”“中国政府采购报”关于政府采购核心产品问题有政府采购专家提到核心产品的设置原则及注意事项“合理性原则—核心产品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且符合实际需求。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在通常情况下,核心产品的价格在其整个采购项目中所占的比重往往是较大的, 但在考虑核心产品时,不能仅仅考虑价格因素,因为产品价格 只是考量其是否设置为核心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 还应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求,避免将非关键性产品设为核心产品,而忽略了真正重要的部分。如中央监护系统项目采购中,主要设备包括中央站及床旁监护仪等,采购人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数台床旁监护仪,其价格累计可能超出中央站的价格。尽管如此,该项目中央站无疑是技术构成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部分,故应将其设为核心产品,而不应仅凭价格就将床旁监护设备确定为核心产品。再如,采购空调系统,主要是为了制冷或制热需要,因此,采购人就应根据实际功能需求,将项目关键性产品——空调主机,设置为核心产品。”由此可见,在确定核心产品时,采购人应首先进行采购需求分析,明确采购项目的关键组成部分和核心需求,再根据需求分析结果,结合产品价格、技术构成、对整个采购项目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公平性原则。在设置核心产品时,应避免设置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的条款或条件,不宜将不具有充分竞争性的非通用产品作为核心产品,确保所有供应商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参与竞争。确定核心产品的理由、范围、评审标准和权重等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述, 以确保所有供应商都能准确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模糊不 清导致评审过程中出现争议。通过科学合理设置核心产品并严 格评审过程,可以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回复中强调了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并不是预算占比高的才能算核心产品”,而未对我司提出的功能性做正面回复,如同上文所述,空调系统的核心是空调主机,那么厨房的核心就应该是灶具—保障餐饮出品,各类不锈钢家具—保证运营卫生,排烟系统—提供安全环保的环境,而洗米机在传统的厨房中没有一席之地,又如何能够作为核心产品;我司已经在质疑函中指出功能性产品以尺寸作为评选依据,将不具有充分竞争性的非通用产品作为核心产品,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我司认为将洗米机作为核心产品非常不合理。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第8条违法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4.2(2)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载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财库[2019]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第二十条。投诉请求:撤销洗米机核心产品,撤销洗米机作为招标样品。
被投诉人1浙江 (略) 辩称:针对投诉事项的回复:1.本项目为学校食堂项目,项目设备主要是服务于学生。关于核心产品,价格比重大并不是作为核心产品的唯一条件,应该看该产品在本项目中的重要性。洗米机的主要功能是洗大米,每天洗大量的米,都是师生食用,大米是主食,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一环。洗米机是否是核心产品与洗米机需要提供样品也无直接关系,由于洗米机是根据要求定制产品,跟标准生产的工业品不同,不同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使其所供货物的外观、款式、结构、功能、制作工艺等都可能存在差异,单纯通过书面方式并不能准确直观的反映所供货物对需求的实际响应情况,提供样品,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样品的实际款式、结构、功能、制作工艺等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况进行评审。2.本项目投标单位提供的洗米机生产厂家也不少于3家,不存在核心产品是相同厂家的问题。对样品的尺寸要求是基于食堂 (略) 设计,如不能满足将无法在食堂中安装应用,招标文件对产品尺寸也允许±5%的偏离,尺寸也没有做唯一要求,也并未对洗米机作为样品的型号、品牌作出要求,供应商也可按照采购需求定制,一般供应商也完全有能力制作并提供样品,不存在排他性、歧视性、倾向性。
被投诉人2淳安经 (略) 管理委员会辩称:针对投诉事项的回复:1.本次采购属于学校食堂,对于学校食堂来说,食品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大米是主食,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一环,而日常食品制作过程中,大米的清洗过程无法做到有效的跟踪管理,所以需要通过科学规范化的设备来保障米饭在制作过程中的卫生保障工作,全自动洗米机既能通过科学规范的技术手段保障主食制作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同时又能极大的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而且由于场地等要求,全自动洗米机需要根据要求进行定制;本次采购的其他产品基本属于工业产品,国家行业均有相应的标准规范对产品做出要求。因此本次采购将全自动洗米机作为核心产品。2.根据本项目特点与实际采购需求,设置样品评分项与采购需求紧密相关。由于洗米机是根据要求定制产品,跟标准生产的工业品不同,不同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使其所供货物的外观、款式、结构、功能、制作工艺等都可能存在差异,单纯通过书面方式并不能准确直观的反映所供货物对需求的实际响应情况,提供样品,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样品的实际款式、结构、功能、制作工艺等符合采购需求的情况进行评审。对样品的尺寸要求是基于招标人食堂 (略) 设计,如不能满足将无法在招标人的食堂中安装应用,招标文件并未对洗米机作为样品的型号、品牌作出要求,供应商可按照采购需求定制,据了解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洗米机生产厂家至少有3家以上。不存在排他性、歧视性、倾向性。
中标供应商浙江 (略) 述称: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1.本项目采购清单中有洗米机这一设备,洗米机作为招标核心产品与样品,我方认为该项要求合理。2.项目开标当天有6家单位提供了样品,证明供应商是有能力提供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样品。3.采购文件并未对洗米机做出具体的品牌型号要求,大部分不锈钢厂家都能生产洗米机,不存在“排他性、歧视性、倾向性”等情况。详见附件一《星睿智能设备(南京)有限公司洗米机说明书》,附件二《宁丰食品设备(南京)有限公司洗米机使用说明书》,附件三《江苏 (略) 洗米机产品彩页》;除了这三家,还有浙江翔鹰、南京乐鹰、河北燕诚等厂家均能提供洗米机产品。4.本项目采购的样品设备为常规类设备,市场上最普通的流通设备,淘宝、京东都有销售,且店家接受定制。5.我方通过查找近年淳安及浙江政府采购项目,大部分项目都有设置样品,且设置的样品都是主观决定的,既有“智能炒菜机”、“生煎炉”、“商用立式配料机”等产品,也有“油烟净化器”、“双头双尾炒炉”、“三门海鲜蒸柜”等产品。故本项目将“洗米机”设置为样品,我方认为是合理的。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JAZF[2024]22号),2024年9月10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13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9月29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10月15日9:30开标,同日发布结果公告,共有浙江 (略) 、 (略) (略) 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浙江 (略) 为中标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
1 |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 货物类, 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洗米机、八位竖夹片条凳餐桌 。 | ||
6 | 样品提供 | ?A不要求提供。 tB要求提供(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 (1)样品:1台洗米机和1张八位竖夹片条凳餐桌;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t样品分未超过价格分的50%; ?样品分超过价格分的50%,理由;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分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t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 (5)…… (6)…… (7)…… |
三、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参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4 | 洗米机-提供样品 | 1.产品材质:采用 304 不锈钢板制作,面板、斗厚≥1.2mm;产品功能:对大米进行自动清洗,自动装盘自动加水。 2.米桶容积:50KG; 3.最快洗涤周期:10min/50kg 4.电源要求:220V,1.5KW。 5.配备控制系统,自动化运行,精准控制米、水配比,确保每盘标准化,提升米饭口感及每盘口感一致性; 6.配置清洗水泵,不受水压影响,保证清洗效果; 7.自动定量分盘,自动加水,省人省力、方便快捷; 8.配备安全装置:补水保护、水泵过载保护、电路漏电保护; 9.标配高压水枪,便于设备死角清洁。 规格:1150*950*1500mm | 台 | 1 |
四、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类别 |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
技术服务分(66分) | 13 | 样品提供:1台洗米机和1张八位竖夹片条凳餐桌 【投标人需按要求提供样品,样品配件不全或尺寸(长宽高)超过招标文件要求尺寸±5%的,样品分 (略) 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样品的加工制作工艺、外观、先进性、规格等方面进行评分,最高得10分。样品评分内容: (1)洗米机 1.根据所投标样品的整体材质及板厚等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整体材质质量符合或优于采购需求的得1分;整机整体材质质量一般的得0.5分;整机整体材质质量存在明显不足的不得分。(1分) 2.根据所投标样品外观平整光洁,表面直观外无碰伤凹凸现象,拐弯 (略) 无瑕疵毛刺的工艺技术水平。每个不合格项扣0.5分,扣完为止。(1分) 3.焊接件:焊点无陷落、破裂及变色现象,焊缝规则均匀,经打磨、抛光、 (略) 理后与原材质浑然一体。焊缝砂抛后,无珊点,无明细变形,丝绞清晰,直观有舒适感。每个不合格项扣0.5分,扣完为止。(1.5分) 4.根据所投标样品的各种配 (略) 应无松动,安装扎实程度比较, (略) 牢固无松动。每个不合格项扣0.5分,扣完为止(1分) 5.金属合金件:无锈蚀、无裂纹等缺陷。(0.5分) | 10 | 主观 | 样品要求 |
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评标标准 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五、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为:1、在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第6条关于样品提供,质疑洗米机作为招标核心产品的合理性,以此作为样品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的排他性、歧视性、倾向性。2、招标文件中采购的炉灶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3、招标文件设备清单中多功能砧板刀具消毒柜的参数中指定 CQC食品接触安全认证证书,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zhuanli、shangbiao、品牌或者供应商。4、将未提供样品作为无效响应。5、招标文件中有大量设备要求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标准的废止国标。
被投诉人淳安经 (略) 管理委员会和浙江 (略) 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并不是只有预算占比高就应该设定核心产品,根据以往采购经验,洗米机可以作为本项目的核心产品。据了解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洗米机厂家至少有三家以上,也不存在规格参数指定特定供应商,限制、排斥了其他供应商。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未明确禁止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且本项目为民生项目,采购需求中有特殊要求,仅通过图片、文字等书面形式难以评定产品的做工工艺水平与质量,根据样品打分可使专家对产品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供应商的制作工艺水平、外型设计能力等方面。提供样品看实物以便在质量、材质等方面进一步主观判断,以满足采购需要。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已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已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招标文件前附表事项6关于“样品提供”规定,“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该条款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需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情形。不属于采购人禁止行为。3、招标文件已就提供的样品制作要求、评分标准予以具体细化。综上,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相关规定不属于限制性条件,此项内容不作修改。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已修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六、样品签到表显示:有6家供应商提供了样品。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样品要求”的评分分别为(5、5、9.5、0、0、0分)(4、4、8、0、0、0分)(5、5、9、0、0、0分)(5、5、9.5、0、0、0分)(5、5、10、0、0、0分)。
七、本项目共有6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6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洗米机品牌互不相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中核心产品,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载明洗米机为核心产品,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洗米机。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设定洗米机为核心产品不合理,以及洗米机设定的技术参数(规格)指向特定品牌产品,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他类似项目中确定核心产品的情况,并非认定本项目中核心产品设置不合理的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淳安经 (略) 管理委员会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核心产品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由于场地等要求,全自动洗米机需要根据要求进行定制”。采购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样品洗米机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洗米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分值,并无不当。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投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核心产品、样品以及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 (略) 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核心产品、样品以及技术参数(规格)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淳安县千岛珍珠学校工程-食堂楼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JAZF[2024]22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淳 (略) 提起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淳 (略)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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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淳财执法〔2024〕13号).pdf (9.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