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9
二、项目名称:2024年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 (略)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川南临 (略) 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8号
被投诉人1:四川 (略) 住所地: (略) (略) (略) (略) 九兴大道14号2栋1单元10楼1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投诉人2:新 (略) 住所地:新龙县茹 (略) 121号
法定代表人:尼玛
四、基本情况
四 (略) 不服四川 (略) 于2024年12月5日就2024年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标的名称:自动加药装置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作为加分项;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审查情况:
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四川 (略) 、新 (略) 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审阅了本项目的质疑书、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
经审查: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3.4其他要求”序号①阐明“本项目采购和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新标准、新政策,则按新标准、新政策执行”。已明确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驳回投诉人投诉。
新 (略)
2024年12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