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HLDZC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 年葫 芦岛生态环境监测
首次公告日期: 2 * 年9月1 7 日
* 、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R 采购公告R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更正为 * 年 * 月2 2 日9点 * 分( (略) 时间)
2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更正为: * 日至 * 日,每天上午8:3 0 至1 2 : * ,下午1 3 : * 至1 6 : * ( (略) 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第 * 章“ 服务需求 ”中的“ * 、监测项目要求”第十条“(十)重金属减排监测 (略) 监测”监测频次及时间更正为:监测 * 次。 * 日前完成。
4.第 * 章“服务需求”增加:
* 、 (略) 理
本项目共 2个包组,若其中某个包组的 (略) 合同期间,因非采购人原因导致 (略) 合同义务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与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同时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采购人有权将该包组未完成的监测项目委托给另 * 个包组中标人,结算价格 (略) 属包组 (略) 。
5.第 * 章“ 评标方法 ”中“评分细则”更正为:
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适用)
( * )基本评分标准
包号 | * 、 * | ||
项目 | 分项名称 | 评分标准 | 满分 |
(略) 分 | 报价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价格权值( * %) × *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 (略) 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1 0 |
(略) 分 | 例行环境监测方案 | 1. (略) 监测方案科学、合理、可行、保证样品分析时效性的得 * ~ * 分; 2. (略) 监测方案较科学、较合理、 (略) 、保证样品分析时效性的得 6 ~ * 分; 3. (略) 监测方案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能够保证样品分析时效性的得 1 ~ 5 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
应急环境监测方案 | 1.制定的应急监测方案科学、合理、可行、 (略) 实施监测、保证样品分析时效性、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的得 * ~ * 分; 2.制定的应急监测方案较科学、较合理、 (略) 、 (略) 实施监测、保证样品分析时效性、较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的得 6 ~ * 分; 3.制定的应急监测方案基本满足要求,能够保证样品分析时效性的得 1 ~ 5 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 |
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 | 1.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可行的得 7 ~ * 分; 2.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较科学、较合理、 (略) 的得 4 ~ 6 分; 3.项目的质量保证 (略) 的得 1-3 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 |
对本项目难点和重点的分析及措施 | 1.难点和重点分析透彻、准确的得 5 分; 2.难点和重点分析较透彻、较准确的得 3 ~4 分; 3.难点和重点分析基本准确的得1 ~2 分。 未提供不得分。 | 5 | |
(略) 分 | 设备配置 | 1.具备离子色谱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智能烟气采样器、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红外烟气综合分析仪、微波消解仪、红外分光测油仪中任意 * 种仪器的得1分,最多得 * 分,不符合得 0 分; 2.具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得5分,不符合得 0 分。 须提供自有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企业业绩 | 提供 * 日至今承担过的类似业绩,每具有1项得1分,最多得 * 分。 须提供检测委托书及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
合 计 | - | - | * |
更正日期: 2 * 年 9 月 * 日
* 、其他补充事宜
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为准,详细更正信息见更正后的采购文件。
* 、 (略) 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 (略) 大街 * 号
联系方式 : *** (宋科长)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略) 有限公司
地址: (略) 市沈北新区沈北路3 1 (略) 教师公寓1 3 号2 - * -1
联系方式 : 0 * - ***
3.项目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方政英
电 话: ***
* 、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无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无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 (略) 的, (略) (略) 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无
(略) (略) 有限公司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