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投江 (略) 、湖北交投沙 (略) 行政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湖北 (略)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湖北交投江 (略) 、湖北交投沙 (略) (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湖北交投江 (略) 、湖北交投沙 (略) 行政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
1.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1.1项目名称:湖北交投江 (略) 、湖北交投沙 (略) 行政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1.2项目概况:2023年7月26日,汉阳区税务局正式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采购人缴纳税费及滞纳金10.75亿元(增值税及附加9.38亿元,滞纳金1.37亿元)。采购人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8月16日)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采购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国家税 (略) 汉阳区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12月14日, (略) 汉阳区税务局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2024年1月,采 (略) 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5月21日,汉 (略) 一审判决驳回采购人诉讼请求。2024年6月7日,采 (略) (略) 提起上诉。
1.3服务地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1.4采购内容及范围:1、为采购人提供针对性的税法论证、咨询、起草相关税法文书;2、梳理采购人涉案事实,搜集整理案件相关证据,制定详尽的案件处理策略,并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代理采购人与汉阳第二税务所、汉阳区税务局等税务机关进行税法沟通、表达陈述申辩意见等;4、就本项目滞纳金代理采购人进行税务行政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代理诉讼服务:发 (略) 受理后的诉讼代理;5、协助采购人配合地方政府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提供税法依据支撑以及相关策略,维护*方利益的同时,化解税务机关“为国征税”、“造成税款流失”等不利影响6、办理保全、管辖权异议、撤销裁决、执行等工作(如有)7、案件执行,直至执行完毕;8、进行结案总结分析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归档、整理、移交;9、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工作。
1.5采购限价:最高限价为标的金额(滞纳金1.37亿元)减少金额的3%[计算公式为:(“标的金额(1.37亿元)”-采购人最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滞纳金金额)*3%)],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佰万元整),其中江北东项目不超过*元,沙公南项目最高不超过*元。风险服务费最低为0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6计划工期(交货期、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案所有工作止。
1.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8其他:无。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详见附录。
2.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2.3 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每个供应商最多可对1个标段竞标;每个供应商允许中1个标。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响应均将被否决。
3.采购文件的获取
3.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应当在湖北 (略) (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进行注册登记。
3.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4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平台”,在所竞标标段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 (“平台”)拒收其响应文件。
3.3采购 (略) 服务费500元/标段,售后不退。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09时30分。
4.2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登录“平台”,选择所竞标标段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通过CA数字证书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平台”)将拒收。
4.3响应文件的制作、网上递交、开启环节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门户(“平台”—帮助中心—CA办理)。
5.发布公告的媒介
采购公告在湖北 (略) (网址:http://**)上发布。
6.评审办法
本次采购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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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湖北交投江 (略) 、湖北交投沙 (略)
地 址: (略) (略) 万全镇万全收费站养护楼
联 系 人:汪斯敏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 (略)
地 址: (略) 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湖北交投大楼西塔光明中心34楼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最低要求 | |
同时具备: 1、供应商应为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 2、供应商已入选“湖北 (略) 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备选库(2024-2026年)”且在有效期内。 |
注:
1、供应商应提供内容清晰可辨的执业许可证的扫描件;
2、供应商如为律所分所的,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能且仅能以其分所获得的为准,否则视为不符合要求。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近5年内有为国、央企提供过1项法律顾问服务业绩。 |
注:供应商应提供近5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来承担的类似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含有:项目名称,*、*方单位名称,服务内容,*、*方签字盖章等内容。如果合同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可由*方出具有效证明。如无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及*方证明不能反映上述要求的业绩内容,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进行业绩审查时将不考虑该业绩。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最低数量要求 | 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1 | 1.具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2.近5年有为国、央企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 | |
合计 | 1 |
注:1.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供应商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近1年内任意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近5年有为国、央企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须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扫描件。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最 低 要 求 |
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1.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 (略) ”(http://**)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 (略) 或建设集团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 (略) 或建设集团“黑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
注:供应商按响应文件格式提供供应商信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