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官方网站及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招租公告,并对招租公告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不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5)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承租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联交所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本次招租活动的相关方或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招租不动产名称 | 粤秀路353号 | 权利人名称 | 上海 (略) |
权证编号 | 沪房地虹字(2002)第*号 | 权证类型 | 产权 |
权证面积(㎡) | 19280 | 权证地址 | 粤秀路353号 |
实际地址 | 粤秀路353号 |
出租方名称 | 上海 (略)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上海 (略) | |||||||||||
受委托进行招租活动 | 否 |
招租条件 | ||||
出租底价 | *元/年 | |||
租赁面积(㎡) | 2400 | |||
租金调整方式 | 不涉及 | |||
免租期 | 免租期时间2个月,租赁期限含免租期 | |||
租赁用途 | 办公,仓储 | |||
租赁用途说明 | 1、 因本园区内企业主要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行业,为保障园区的整体统一运营,故本项目仅接受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类行业的企业入驻。 2、 禁止业态详见公示附件《租赁招商负面清单》。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是 | |||
装修改造说明 | 不允许结构性改造,具体装修改造方案,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 |||
是否可转租 | 否 | |||
承租方需承担的其他费用 | 物业管理费 | 有物业管理费。本标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直接与物业结算。 | ||
水电气热等费用 | 出租方代付后由承租方承担 | |||
押金及租金支付要求 | 是否支付押金 | 是 ,具体为:付三押一 | ||
押金交纳时间 | 承租方于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租金支付要求 | 按季度 | |||
其他说明事项 | 事项说明 | 本租赁房屋系按间或按栋对外招租,不按权证面积计算。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可能经测量机构测量存在差异,但不影响本次招租租金的价格。 | ||
抵押情况 | 不存在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 否 | |||
房屋状态 | 本标的房屋状态为空置。 | |||
其他招租条件 | 1. 本招租标的原权利人为上海医用分析仪器厂,出租方通过资产转让合同以及民事判决书确认享有本招租标的所有权与出租权。 2. 若意向承租方已在本园区内租赁过其他物业并已缴纳过如下费用的,无需再重复支付。若意向承租方未在本园区内租赁过其他物业的,需支付如下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园区物业决定: (1) 出租方分别向承租方收取环保检测费、化粪池清运费、大道公灯费。综合费用为:人民币400.00元/月(大写:人民币*佰元整/月)。 (2) 承租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须倒放在指定地点,出租方向承租方按比例每月收取工业、生活垃圾的清运费。综合费用为:人民币400.00元/月(大写:人民币*佰元整/月)。 (3) 出租方向承租方每月收取货梯使用服务费,费用标准为人民币2000.00元/月/台(大写:人民币*仟元整/月/台)。 3. 本招租标的所属园区可提供车位租赁,具体收费标准由园区物业决定。小型车辆停车费为人民币200.00元/月(大写:人民币*佰元整/月),大型车辆停车费为人民币400.00元/月(大写:人民币*佰元整/月)。 4. 若意向承租方对本招租标的内部有现场踏勘需求,须与联交所进行预沟通,由联交所与出租方协调时间安排意向承租方实勘。 5. 本招租标的产证中土地状况:用途为工业,房屋状况:房屋类型为工厂。承租方承租后如需办理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行业许可、市政排放等证照办理事项,需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及成本,出租方仅作配合,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补偿等责任。 | |||
意向承租方范围 | 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 | |||
承租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须与本项目公告租赁用途说明中业态要求相符,结合本公告业态要求,意向承租方经营字段需包含“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批发”中任一字段。(以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5. 意向承租方实缴资本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成立年限不低于10年。(以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的数据为准) 6. 结合本公告业态要求,为确保意向承租方对本项目业态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意向承租方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7. 意向承租方纳税规模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国家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出具的数据为准) 8. 意向承租方须具备1个及以上的仓储(仓库)类项目运营经验并提交案例,案例租赁面积须在1000平方米以上、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案例以租赁合同为准) 9. 意向承租方报名须提交《承诺书》(盖公章)。(详见公示附件) | |||
招租流程 | 1. 本项目公告时间: 2023年11月17日 - 2023年11月30日 2. 交易流程 2.1 参与报名 意向承租方应在项目公告期内至本网站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账号后进入“我要报名”,填写“意向承租申请”并上传相应材料;同时,按照公告要求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交纳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递交受让申请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申请意向承租资格。 2.2 参与交易 2.2.1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承租价格。 2.2.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承租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无优先权) 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前需详细了解并确认竞价方案的内容。 2.3完成交易 报价/竞价完成后,联交所向交易各方发送结果通知,并在收取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证明。 租赁双方应及时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证明内容签订租赁合同。 | |||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 承租方 | |||
交易服务费 | 按照首年首月租金成交价格的0.5倍收取。 | |||
保证金事项 | 1.交纳金额:100,000.00元 2.交纳时间: 招租信息披露日起至披露期满日前交纳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实际以联交所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承租资格。 3.交纳方式:线上交纳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4.退还方式:(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的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全额返还;(2)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完成后及时全额返还;(3)如出租方未确认意向承租方承租资格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未被确认资格后的1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为保护租赁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即获得交易资格,意向承租方需遵守联交所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规则,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联交所损失的;(2)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4)竞价期内,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5)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6)其他依据联交所有关保证金的规则有权扣除保证金的情形。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满足摘牌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项目承诺书-粤秀路353号.doc | ||||
2 | 租赁招商负面清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