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号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做好澄迈县*-*号地块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号地块用地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生态软件园 (略) 北侧地段,地块总面积:约202.747亩,拟征收集体土地:约202.747亩, (略) (略) 石山镇和平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略) (略) 石山镇和平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约202.747亩,其中城镇住宅用地0.002亩,工业用地3.39亩,公路用地7.906亩,公用设施用地0.43亩,公园与绿地4.12亩,沟渠0.55亩,灌木林地81.93亩,果园1.40亩,旱地4.29亩,河流水面1.89亩,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0.97亩, (略) 8.20亩,农村宅基地2.18亩,其他草地1.81亩,其他林地1.62亩,其他园地10.66亩,乔木林地38.47亩,水工建筑用地0.18亩,水田30.449亩,特殊用地2.05亩,橡胶园0.25亩。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作为*-*号地块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石山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海府规〔2024〕4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略) (略) 石山镇和平村民委员会。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老城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老城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老城镇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老城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老城镇政府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澄迈县人民政府 ????????
2024年11月26日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