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 (略) :
为扎实、快速推进部分项目时间跨度长、社会矛盾突出的产权登记难问题的化解工作,积极响应群众的办证需求,依据《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2021}1号)、《山东省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 (略) 置指导政策》(鲁自然资字{2023}105号)、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济自资规发{2021}86号)、( (略) 置办发{2022}7号)、济政字{2017}73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坚持“群众无过错即可办证”的原则,继续严格落实“绝不因开发建设单位违规,让购房群众买单”的要求,确保群众的尽快实现产权转移登记。依据当事人(杨元实)提供的与原土地使用权单位(金乡县兴华 (略) )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显示,该宗地上的房屋产权于2006年11月16日已登记在杨元实名下,产权证号分别为金字第#号,面积为194.9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金字第#号,面积为115.50平方米,用途为住宅;但原土地证登记在金乡县兴华 (略) 名下,证号金国用(1998)字第01-02-0026号,总面积为2144.80平方米,用途为办公、住宅。
综上,为妥善解决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部、省、市出台的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因各种原因,该当事人的房屋发生实际转移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已被吊销,群众取得的相关购房资料不完整和不符合现行申请要件要求,造成当事人无法实现产权转移登记,且房屋权属登记链条清晰并相继取得房屋使用权证书,转让协议无特殊约定,当事人仅能提供房证书和土地协议等相关材料,现申请人已作出承诺,如有纠纷,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切实打通购房群众产权转移登记的最后环节,让购房群众正真得到实惠,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购房群众办证难题,对公司被吊销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县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进行公告,公告满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