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釆购行为,提高招标釆购质量和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的安全与高效,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招标釆购管理办法》、《 (略) (略) 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管理机构
招标采购管理属于本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管理领域。按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其执行机构为单位各个业务部门;管理机构为招标釆购小组、招标釆购管理岗;决策机构为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监督机构为本单位内审小组。
第三条岗位职责
(一)各业务部门职责
1.负责提出招标釆购具体釆购参数及需求。
2.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3.负责招标釆购合同的拟定、流转及签订。
4.负责依据合同规定办理付款审批手续。
5.负责提出变更招标釆购预算要素。
(二)财务部门职责
1.申报、支付招标釆购 (略) 理相关账务。
2.负责招标釆购预算数据审核。
(三)招标采购管理岗职责
1.具体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釆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的采购活动,并督促合同履约。
2.负责招标采购信息的发布。
3.负责招标 (略) 上登记。
4.负责招标采购日常监督检査工作,确保招标釆购范围内,项目按规定执行。
5.负责审查、报送招标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建设的釆购项目,协助或参与采购部门对该项目的招标釆购相关工作和验收,协调和落实解决各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完成招标采购资料的整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6.负责依据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申请。
(四)招标釆购小组职责
1.负责对釆 (略) 场调查, (略) 场动态。
2.负责组织成立监督小组,在招标采购评标过程中实施监督。
3.负责协调好采购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相关事宜。
(五)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招标釆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大项目的釆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釆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
(六)内审小组职责
对本单位招标釆购管理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并提岀改进建议。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四条单位的招标釆购预算分为年初预算和年中追加预算。年初预算是每年按照上级财政的部署,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的招标釆购预算。年中追加预算是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的招标釆购预算。
第五条单位招标采购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分工负责。业务部门负责提出招标采购需求,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结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进行汇总。
第六条单位业务部门须对招标釆购项目需求进行前期考察、调研,一般包括釆购项目可行性、用途、技术要求、数量、单价、经济效益等方面,并提交釆购需求项目论证申请。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须对业务部门提出的招标釆购预算申请在资金来源、三额、合理性、配置标准、有无倾向性、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初步核实、认定,并提交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后编制预算。
第八条控制目标
科学编制招标釆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第九条控制要求
(一)单位各业务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对招标釆购项目必须确立严肃、审慎态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年初招标采购、年中追加招标釆购必须具有合理性、前瞻性,杜绝仓促、盲目立项及延误、隐瞒釆购需求、规避招标采购,影响单位工作进度。
(二)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招标釆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招标釆购预算。
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条招标釆购计划的编制依据主要是招标采购预算,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招标釆购预算编制招标釆购计划。
第十一条控制目标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招标釆购预算,合理安排采购计划,保证釆购计划科学合理,具有财力保障。
第十二条控制要求
(-)编制采购计划时需按照轻重缓急分为不同的等级,对重点或急需的采购要确保优先安排。
(二)编制采购计划时充分考虑成本支出,按照降低釆购成本的总要求,合格、合理的确定规格型号等具体的技术参数,或提出替代品。
第五章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釆购预算的变更与调整首先由单位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的变化提出申请,涉及组织形式、釆购方式、增加釆购预算等重大变更与调整,应报送单位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单位招标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上 报。
第十四条招标釆购年中追加预算不同品目之间调整的,单位业务部门报经单位招标釆购领导小组通过后,单位招标釆购管理岗须通过招标釆购系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组织形式、釆购方式等重大事项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控制目标
招标采购预算应据实编制、按需采购,控制釆购变更。
第十六条控制要求
招标釆购预算应据实编制、按需釆购,各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招标采购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招标釆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釆购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预算调整较频繁的(年度调整金额占预算总额30%以上的),将作为预算编制不规范情形,纳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考核事项。
第六章 釆购组织形式管理
第十七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单位的招标釆购工作,成员由单位领导以及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单位财务部门、招标釆购管理岗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招标釆购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单位招标釆购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如确定招标釆购方式、招标方案、技术指标、委托代理机构等,应当由单位招标釆购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控制目标
对招标采购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保障采购活动合理合规,预防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控制要求
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釆购项目。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招标釆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七章 采购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准确细化招标釆购需求。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招标釆购需求,详细确定釆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釆购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应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釆购需求。
第二十三条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釆购需求,合理确定适用的招标采购方式,杜绝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招标方式;非财政资金达到公共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非大型医用设备执行进场交易;确需釆用非招标方式的,报釆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形成方式选择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控制目标
采购过程透明、程序合规、釆购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控制要求
准确细化招标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釆购方式和代理机构、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规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公正参与招标釆购评审活动、按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招标釆购合同、积极畅通招标采购救济渠道。
第八章 招标采购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是 (略) 场机制作用,把招标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 事项以及招标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 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招标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招标购买服务范围应当 根据招标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 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控制目标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 完善机制。
第二十八条控制要求
(-)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招标购买服务。
(二)应当按照招标釆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釆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九章 进口产品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招标釆购应当优先釆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釆购的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釆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获得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允许釆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釆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十条控制目标
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招标釆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招标釆购行为。
第三十一条控制要求
(一)招标釆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釆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釆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三)需要釆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釆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招标釆购活动。
第十章 采购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应当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由单位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经单位招标釆购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大型或者复杂的招标釆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参加招标釆购项目评审的釆购人代表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控制目标
釆购验收程序规范,资产采购和验收岗位有效分离。
第三十四条控制要求
认真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招标采购合同,包括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分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一章 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管理
第三十五条招标釆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对招标釆购活动中的釆购文件、釆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釆购 代理机构有义务答复其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釆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有权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受理投诉、 (略) 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控制目标
规范招标釆购质疑答复 (略) 理行为;招标釆购供应商质疑答复 (略) 理坚 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三十七条控制要求
(一)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应当实名署名,其质疑与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与投诉。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三)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单位承办部门、釆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四)质疑供应商对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六)财 (略) 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七)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