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数据〔2024〕9 号
关于公布《 (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上 (略) 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8号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调整情況,动态调整编制了《 (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事项要进 (略) 上 (略) ,实施清单式动态管理,未列入清单的原则上不得在行政审批中提出要求或委托开展,做到清单之外无中介服务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目录清单》,及时调整完善并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通过“ (略) +政务服务” (略) 事项管理系统完成要素填报和发布。要依据《 (略) 上 (略) 管理运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强化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打造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监管有力 (略) 场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 (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略) (略)
2024年10月17 日
(略)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 年版)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 | 项目申请 报告编制 | 其他内河航 运项目 | * 1056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发展改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 的工程咨询机构、 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 号)。 跨省(区、 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 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 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 核准。 | |
公路项目核 准:其他公 路项目 | * 1068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发展改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 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条例》《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 号), “ 公路:国 (略) 网和 (略) 项目由 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 核准,地 (略) 项目由省级政府 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2 | 项目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 9W00(主 项:权限 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 级 | 发展改革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 施。 | 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 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 政办发〔2004〕第 31 号)全文。《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 全文。 | 工改中介事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9W00(主 项:权限 内政府投资项目审 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 级 | 发展改革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 政办发〔2004〕第 31 号)全文。《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 全文。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9W00(主 项:权限 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 级、县级 | 发展改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04〕第 31 号)全文。《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 全文。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4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 目初步计概算审批 | * 0W00(主 项:权限 内政府投 资项目概 算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 级、县级 | 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 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1.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 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14 年第 7 号 令)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 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 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 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 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 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104 号)第三大 点第(六)条 固定资 (略) :牵 头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 国家委托对中央在湘投资项目的概 算审查。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 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 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5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 0W00(主 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 级 | 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申请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 的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1.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14 年第 7 号 令)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 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 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104 号)第三大点第(六)条 固定资 (略) :牵头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国家委托对中央在湘投资项目的概 算审查。 | 工改中介事项 |
6 | 项目建议书编制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 9W00 (主项:权限内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 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 级、县级 | 发展改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 的工程咨 询机构、 勘察设计 机构等。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 场调节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 政办发〔2004〕第 31 号)全文。《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 全文。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7 | 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审查 | * 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发展改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16 年第 44 号令)第 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 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 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 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 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 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 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 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 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 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 方面的分析评价。《湖南省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 号)第八条 符 合单独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应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 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 有关机构编制。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 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8 | 节能报告 评审 | 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 审查 | * 2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 级 | 发展改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 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16 年第 44 号令)第 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 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 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 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 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 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 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 效水平是否满 (略) 能源消耗总 量和强度“ 双控” 管理要求等对项目 节能报告进行审查。《湖南省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 发改环资〔2018〕449 号)第十条 节 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 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9 | 安全评估 | 举办Ⅲ级 (含)以下 大型焰火燃 放活动许可 | * 2002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资质的 评估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安全评价服务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 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 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 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 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 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 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办公 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 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 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 号) 规定: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 申请举办Ⅲ级 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 法》 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 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0 | 法定代表 人离任审 计和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准(县级权 限) | * 100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民政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委托)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 | 会计事务服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 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 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 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 明理由。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 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1 | 修建性详 细规划及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涉及的日照分析、交通影响 评价、经济技术指标复核等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3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 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根据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机 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 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 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 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 范计算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 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年 4 月 30 (略) 令 第 405 号 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 务院令第 687 号《 (略) 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 (略)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 (略) 建设项目进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 务项 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行交通影响评价, (略) 交通安全 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 方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 部令第 146 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 案和设计。《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 年 12 月 4 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规划审 批机关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时,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等提供技术审查服务, 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建设项 目规划管理的依据。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2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3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 级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5 年 12 月 4 日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 六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 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 (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的,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3 | “ 多测合 一”综合 测绘报告 | 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 | * 1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 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测绘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工改中介事项 |
应建防空地 下室的民用 建筑项目报 建审批 | * 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 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 (略) 规定对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 条件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 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 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 竣工验收资料。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4 | 不动产测 绘(地籍 测绘、房 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 | * 10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 级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申请人委托符合条 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测绘服务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 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略) 令第 656 号) (略) 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 (略) 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机构办理; (略) 、 (略) 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略) 的不动产登记。跨县 (略) 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 (略) 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 由所跨县 (略) 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 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略) 确定的重点 (略) 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略) 批准项 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 63 号)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一般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县级权 限) | * 100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生态环境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 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 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 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 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 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略) 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 施、 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 (略) 、 (略) 行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 (略) 审批的 (略) 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 (略) 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 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 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 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法》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 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 (略) 、 (略) (略) 域的建设项目;(三) (略) 审批 (略) 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造成 (略) 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6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江河、 湖泊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生态环境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 年 11 月30 日水利部令第 22 号布,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12 月 16 日水利部令第 47 号修改)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 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 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工改中介事项 |
17 | 施工图设文件审查(含消 防、人防等)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 7000(主 项: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 级、县级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关 施工图审 查资格且 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 的审查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服务 |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 13 号)第十三条: 审 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应建防空地 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 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关施工图审查资格且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审查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2 号修正) | 工改中介事项 | ||
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 | * 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关施工图审查资格且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审查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8 | 造价咨询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 及其 成果文件备 案 | * 9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 级、县级 |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工程造价 咨询公司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令第 192 号) 第十三 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 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 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 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 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0 日内将 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备案。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 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6 号)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 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 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 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 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 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 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19 | 建设项目 附属绿化 工程设计 | 园林绿化工 程(含工程 建设项目附 属绿化工 程)设计方 案审查 | * 1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 级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城市绿化条例》( (略) 令〔2017〕 676 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 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 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 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 (略) 人民政府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 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 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 原批准机关审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20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咨询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级权限) | * 400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交通运输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安全设施 设计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安全设施设计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 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 第 34 号修正)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21 | 公路大件 运输许可 技术审查服务(桥梁检测、验算)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交通运输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 施。 | 有相应合法 (略) 桥梁 设计检测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
22 | 涉路施工审批咨询 | 涉路施工许可 | * 7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交通运输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 有相应合 法资质的 公路工程设计或公 路工程咨询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 (略) 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2 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1 号修正) | 工改中介事项 |
23 | (略) 运输车辆卫星定位 (略) 标准符合性技 术审查检测报告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 (略) 以 (略) 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 | * 4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 级 | 交通运输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关专业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略) 令 2014 年第 5 号)第十条: “道路运输 企业 (略) ,在投入 使用前应当通过有 (略) 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略) 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24 | 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结果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 00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 级 | 交通运输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机动车综 合性能检 测机构 | 经营服 务性收 费(市 场调节 价) | 检验检 测服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在春运、 旅游“ 黄金周” 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 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 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 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 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 |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 * 0W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 级 | 交通运输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机动车综 合性能检 测机构 | 经营服 务性收 费(市 场调节 价) | 检验检 测服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 七十一条第一款:“ 县 (略) 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 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 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 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 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 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 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 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情况”。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5 号)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 县 (略) 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 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 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 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第二十 二条: “ (略) (略) 运输管理机 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 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 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 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 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 (略) 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的配备情况”。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25 |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 定合格证明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 0W00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交通运输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具备检测 资质 | 经营服 务性收 费(市 场调节 价) | 维修检 测设备 及计量 设备检 定服务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2019〕 第 709 号)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 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 在 (略)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料。 (略)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 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申请人。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 (略) 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 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部令〔2019〕第 20 号)第七条 从 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 (略) 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 记手续后,向所在 (略) 运输管 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略) 运输 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 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 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 (略)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 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 号) 全文。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26 | 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鉴定报告 | 公路、水运 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 * 1W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 级 | 交通运输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资 质、 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交通工程专项资质、 水 运工程材料类资质、水运 工程结构类资质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公路水 运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第 28 号)第二十五条 公 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 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 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 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 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 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 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 工质量核验意见。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 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 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 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 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 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 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 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工程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 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 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 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 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 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 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2020 年 9 月 25 日修正)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当出 具检测意见。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 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质安监管机构应 当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 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安监管 机构对检测意见和质量鉴定报告负 责。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27 | 出具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 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年度定期审验 | * 0W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 级 | 交通运输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 质的质量 检验机构 | 经营服 务性收 费(市 场调节 价) | 检验检 测服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2 号)第 七十一条第一款:“ 县 (略) 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 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 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 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 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 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 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情况”。《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5 号)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 县 (略) 运 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 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 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 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第二十 二条: “ (略) (略) 运输管理机 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 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 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 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 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 (略) 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的配备情况”。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28 | 出具老码头评估合格检测报告 | 港口经营许可 | * 2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 级 | 交通运输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具备水运工程结构资质的工 程检测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29 | 出具车辆 技术等级 评定结论 | 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许可 (除使用 4500 千克及 以下普通货 运车辆从事 普通货运经 营外) | * 6000 | 行政许可 | 县级 | 交通运输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机动车综 合性能检 测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17 号) | |
3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 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级权限) | * 100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水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172 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修建 水库审批 (县级权 限) | * 500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水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 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 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 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 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 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 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31 | 水库大 坝、水闸 安全鉴定 报告 | 权限内水库 大坝、水闸 安全鉴定的审定 | * 7W00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 级 | 水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2.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建管〔2003〕271 号)第三条 省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50m 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30m 以上 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 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3.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8〕214 号)第六条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 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 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 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 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 ||||||||||||
3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 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水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等 级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工改中介事项 |
3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 工程设施补偿替代方案编制 | 占用农业灌 溉水源、灌 排工程设施 审批 | * 7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水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等 级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34 | 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编制(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 | * 6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水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通过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 (略) 、 (略) 、 (略)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 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 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 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 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 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 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 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 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 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 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 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 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略) 水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依法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35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含 权限 (略) 、蓄 滞区非防洪建设项目) | 洪水影响评 价类审批 | * 3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水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要 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 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 设跨河、 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 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 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 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 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 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 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6 月 10 (略) 令第3 号, 2011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 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 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 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 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 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 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 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36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3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水利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 设计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 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 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 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 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 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 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 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 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 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 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 | 工改 中介 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37 | 职业健康 检查评价 报告编制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 1000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 级、县级 | 卫生健康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 质的检测 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55 号,2007 年 6 月 3 日发布,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 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 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 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 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 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 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 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 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 员证》的规定, 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结 (略) 实际情况确定。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38 | 个人剂量 监测评价 报告编制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 1000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 级、县级 | 卫生健康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 质的检测 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放射卫 生技术服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55 号,2007 年 6 月 3 日发布,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 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 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 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 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 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 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 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 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 员证》的规定, 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结 (略) 实际情况确定。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39 | 职业病危 害放射防 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建 设项目放射 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 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卫生健康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 质的检测 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放射卫 生技术 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8 号修正) | 工改 中介 事项 |
40 | 生活饮用 水水质检测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 可 | * 5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 级 | 卫生健康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 质的检测 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检验检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41 | 安全设施设计 | 石油天然气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 审查(县级 权限) | * 100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应急管理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具有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勘 察、工程设计服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 36 号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 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 (略) 令第 77 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 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 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 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跨两 个及两个以 (略) 域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监督管理。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 三同时” 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 督管理。国家安 (略) 办公厅关 | 工改 中介 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 〔2013〕143 号)一、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稀土矿山 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 工业储量 5000 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 矿建设项目,以及跨境、跨省(区、 市)的油 (略) 项目。(二)海 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 产 100 万吨及以上的*上新油田开 发项目、 企业投资年产 20 亿立方米 及以上的*上新气田开发项目。(三) 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 后年产 300 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 采深度 1000 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年产 1000 万吨 及以上边坡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金 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 1 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 200 米 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其他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 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 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略) 审 批(核准、 备案)的其 他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县 级权限) | * 3004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应急管理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服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 管理办法》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 36 号 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 (略) 令第 77 号修正)第五 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对 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 (略) 规定的 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 (略) 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 个以 (略) 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 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 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 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 生产规定》(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 91 号公 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 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负 (略) 审批(核准、备案) 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省、 (略) 、 (略) 人民政 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的部门对 (略) 域内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 公布 (略) 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 管辖权限。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42 | 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 烟花爆竹建 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 查(县级权 限) | * 9003 | 行政许可 | 县级 | 应急管理 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烟花爆竹 安全评价 机构、 烟 花爆竹设 计单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安全评 价服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 管理办法》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 (略) 令第 36 号 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 (略) 令第 77 号修正)第五 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 (略) 对全 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略) 规定的职 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 (略) 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 以 (略) 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 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4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 (略) 建设审批 | * 1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林业管理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无资质 要求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工程咨 询服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办法》第七条 | 工改中介事项 |
44 | 林木 (略) 调查设计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3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 级 | 林业管理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 施。 | 无资质要 求。审批 部门不得 指定中介 机构,申 请人自行 委托中介 机构或自 行编制。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定 价) | 林业调查规划 设计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45 | 人防设备 质量检测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 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人防工 程防护 设备质 量检测 | 1.《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为保障战 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 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划拨。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97 号)第 十四条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主管 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在人防主管部门 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 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 备案。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46 | 人防工程 主体结构 检测 | 应建防空地 下室的民用 建筑项目报 建审批 | * 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国防动员 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有相应合 法资质的 人防工程 检测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14 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 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 空需要;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10 条: 县 级以上人民 (略) 总体规划 时, (略) (略) 、建筑密度,城 (略) 、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 (略)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 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 要, (略) 整体防护能力;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11 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 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 防空主管 (略) 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 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 批工作;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19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 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可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 证书;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21 条: 人民防空工程所需专用人民防空防护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建施工时安装、 预留、预埋;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22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 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7.《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 18 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 规定:(1)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 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 程防护规范标准;(2)除单建人防 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 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 40% 的人防工程;(3)除防空地下室外 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 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 10% 的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城 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47 | 考古勘探 发掘 | 建设工程文 物保护许可 | * 1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文物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实施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考古发 掘勘探 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工改中介事项 |
48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 措施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200Y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文物主管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 条件的中介机构实 施。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 | 文物保 护工程 勘察设 计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工改中介事项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 审批事项 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49 | 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 | (略) 和 (略) 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 * 8001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 级、县级 | 外汇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 行编制的,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求申请人必须委托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申请人自行委托有 关机构实施的,审批 部门不得以任何形 式要求申请人必须 委托指定的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 会计师事 务所等具 有财务报 告审计资 格的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 价) | 会计事 务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 记……。《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第 471 项: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 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实施机关: (略) (略) 。 |
序 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 行政审批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层级 | 对应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中介机构提供 的服务类型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备注 |
50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 雷电防护装 置竣工验收 | * 3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 级 | 气象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 条件的中介机构实 施。 | 委托有相 应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资质的 机构实施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 | 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服务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工改中介事项 |
5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雷电防护装 置设计审核 | * 200Y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 级 | 气象部门 | 审批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 施。 | 委托符合 条件的雷 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机 构实施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 价) | 雷电防 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工改中介事项 |
(略) (略) 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