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湖南宇星碳碳复合材料生产项目扩建工程 |
建设地点 | 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资阳大道北侧01号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宏晟管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投 (略) 租赁的现有生产车间内新增网胎机、织布机、圆筒针织机、平板针织机、缠绕机等预制件加工设备、化学气相沉积炉、立式车床、卧式车床等机加工设备进行产能扩建。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化学气相沉积区、碳纤维预制件编织区、机加工区、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危化品仓库、车间办公区等。本次扩建工程建成后可新增年产能500 t碳碳复合材料,使整个厂区达到年产600 t碳碳复合材料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严防风险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炉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外排,排放的非*烷总烃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标准限值;各气相沉积炉及石墨化炉产生的尾气通过收集后引入“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外排,排放的非*烷总烃及碳黑尘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标准限值;机加工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外排,排放的粉尘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标准限值;碳纤维编织加工设置在密闭车间内,粉尘产生量极小,及时对车间地面上的碳纤维粉尘进行清扫,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内有机废气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序无废水产生,地面清洁废水经沉淀池预处理后再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内污水管网,再纳入城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 1 中一级 A 标准后排入碾子河。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间,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碳纤维预制件编织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机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碳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渣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包装材 (略) ;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润滑油、含油手套、抹布及焦油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1.96t/a,总量指 (略) 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总量控制管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迎宾路5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