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略) 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2020)精细化工破管字第53号
乐 (略) :
2019年11月21日,贵院作出(2019)川202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乐至县 (略) (略) 乐至县 (略) (以下简称“破产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3月27日,贵院作出(2019)川2022破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12月25日,贵院作出(2019)川2022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人破产。
2021年12月28日,管理人提议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管理人拟订的《 (略) 乐至县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略) 裁定认可。
特此报告
(略) 乐至县 (略) 管理人
2022年12月23日
附:
1.《 (略) 乐至县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议。
附1.
(略) 乐至县 (略)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乐至县 (略) 债权人会议:
2019年11月21日,乐 (略) (以下简称“ (略) ”)作出(2019)川202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乐至县 (略) (略) 乐至县 (略) (以下简称“破产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3月27日, (略) 作出(2019)川2022破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12月25日, (略) 作出(2019)川2022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人破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5条之规定,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调查公示及确认结果、其他债权确认结果及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情况,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截止2021年12月28日,职工债权总额为3,237,147.09元,职工个人直接受偿的职工债权费用*.28元,社保、医保机构领取后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债权费用302,844.81元(划入每一位职工个人账户的具体金额以分配后社保机构划入的金额为准)。具体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职工债权份额, (略) 最终裁定确认的数额为准。
截止2021年12月28日,管理人收到精细化工6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申报金额10,044,613.36元,管理人初步确认金额为6,113,669.86元(含补充申报债权), (略) 已裁定确定债权总额为4,822,326.82元(其中社保债权2,413,986.46元、税务债权91,790.86元、普通债权2,316,549.5元),尚有部分补充申报的债权已提请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将 (略) 予以确认。最终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总额, (略) 裁定确认的债权为限。
如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有补充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认定 (略) 裁定确认后,作为参加后续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
管理人编制了《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见附件一),列明了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债权性质等情况。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的确定方式
(一)、破产财产总额(A)
破产财产总额为管理人执行《变价方案》后所得价款(所得价款以实际拍卖成交价为准)。
(二)、担保债权额度(B)
破产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的建(构)筑物均未查询到有查封抵押等情况,到目前为止,本案无担保债权。
(三)、第三人取回权额度(C)
截止2021年12月,管理人没有发现破产人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也没有收到任何第三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四)、破产费用额度(D,D=D1+D2+D3+D4)
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D1)
2、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D2)
包括破产财产变价前发生的管理维护费用、变价过程产生的税费等有关费用、分配破产财产过程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等。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请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费用(D3)
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开支、聘请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破产程序产生的审计评估费用、档案保管费用等。
4、管理人的报酬(D4)
(五)共益债务额度(E,E=E1+E2+E3+E4+E5+E6)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E1)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E2)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E3)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E4)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E5)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E6)
(六)、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F)
F=A-B-C-D-E。
如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取得有破产人其他财产的,一并纳入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
三、分配顺序、各债权人分配比例和数额
(一)分配顺序:①职工债权;②税收债权、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保债权;③普通债权。
(二)分配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分配数额:以可供破产财产额度为基数,按上述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计算确定。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完全变价后,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特别说明:职工债权中,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管理人直接划转至社保部门,进入职工个人账户。
(二)分配提存
1、如有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且在分配时尚未最终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该债权对应的分配额予以提存。
2、如因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致使管理人无法将该债权对应的分配额支付的,经管理人联系后,提供正确银行账号的,管理人再行支付,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由该债权人承担,仍不提供正确银行账号或无法联系到该债权人的,管理人将该债权对应的分配额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该债权人承担。
3、如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别说明:各债权人的具体分配数额,待破产财产变价后,管理人根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确定,并编制《破产财产分配表》,以邮寄送达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
以上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特此报告。
附件:《参与分配债权人表》
(略) 乐至县 (略) 管理人
2021年12月28日
附:
参与分配债权人表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性质 |
1 | 乐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社保债权、普通债权 |
2 | 乐至县医疗保障局 | 社保债权、普通债权 |
3 | 国家税务总局乐至县税务局 | 社保债权、普通债权 |
4 | 乐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 社保债权、普通债权 |
5 | 乐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 普通债权 |
6 | 乐至县 (略) | 普通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