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心 (略) :
《广西心 (略) 绿色化工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8-*-04-01-*)。项目建设地点:桂平新材料产业园内。建设规模:合成氨:*吨/年,尿素:*吨/年,新型高效氮肥:*吨/年,高效复合肥及水溶性肥料:*吨/年,三聚氰胺:*吨/年,碳铵:*吨/年,*醛:*吨/年,双氧水:*吨/年,车船尾气处理剂:*吨/年,有机胺:*吨/年。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煤气化装置、净化装置、合成氨生产装置尿素生产装置、空分装置、高效复合肥及水溶性肥料生产装置、车船尾气处理液生产装置、双氧水生产装置、三聚氰胺生产装置、碳铵生产装置、*醛生产装置、有机胺生产装置、空分副产液体产品及稀有气体生产装置、硫酸生产线等;辅助工程主要有空压站、锅炉房、脱盐水站、热回收装置、火炬系统、中心化验室、综合楼等;储运工程主要有煤场、灰库、机修车间、综合仓库、运输皮带、储罐区、化学品库、产品仓库等;公用工程主要有净水站、变电所、消防站、泡沫站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废水处理、中水回用、废气处理、分区防渗、火炬系统、危废仓库、固废仓库、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
建设项目占地面积*m2,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44%。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桂平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煤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低NOx燃烧技术+SCR联合脱硝+氨法脱硫”处理装置处理后经9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气化前煤仓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DA005排气筒排放,筛分破碎废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DA006~DA007排气筒排放,气化工段脱氧槽放空气、气化工段真空泵放空气等分别通过15m高DA008~DA0011排气筒放空;低温*醇洗水洗塔尾气通过70m高DA012~DA013排气筒放空;氨合成低压闪蒸废气送往火炬系统燃烧处理;尿素装置尾气分别通过120m高DA014~DA015排气筒放空,尿素造粒塔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20m高DA016~DA017排气筒排放;硫回收单元硫回收制酸尾气送到锅炉的烟气脱硫进口,处理后通过锅炉排气筒排放;尿素、高效氮肥、碳铵包装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5m高DA020~DA022排气筒排放;双氧水氢化尾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30m高DA023排气筒排放,双氧水氧化尾气冷凝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DA024排气筒排放,双氧水厂房废气通过 18m高DA025排气筒排放;三聚氰胺单元熔盐炉加热烟气通过 40m高DA026排气筒排放,三聚氰胺氨洗涤塔尾气经洗涤后通过 45m高DA027排气筒排放,三聚氰胺包装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5m高DA028排气筒排放;*醛单元ECS尾气分别通过40m高DA029~DA030排气筒排放;有机胺焚烧炉通过50m高DA031排气筒排放;高塔复合肥投料、散料仓等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7m高DA032~DA033排气筒排放,尿素熔融工序经“布袋除尘器+文丘里+洗涤塔”处理装置后,通过124m高DA034排气筒排放,冷却、筛分、包装工序的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装置后通过17m高DA035排气筒排放,烘干机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m高DA036排气筒排放;滚筒复合肥原料投料、破碎系统、滚筒散料仓的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37~DA040排气筒排放,滚筒转化工序废气分别经“洗涤塔+四级降膜吸收+二级尾气吸收”处理装置后通过15m高DA041、DA042排气筒排放,转鼓造粒、筛分、包装工序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DA043、DA044排气筒排放;BB肥生产线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45排气筒排放;液体水溶肥生产线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46排气筒排放;曼海姆炉硫酸钾生产线投料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47排气筒排放,曼海姆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分别通过17m高DA048~DA051排气筒排放,筛分、粉碎、包装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m高DA052排气筒排放,转化工序废气经“洗涤塔+三级降膜吸收+三级尾气吸收”处理装置后通过30m高DA053排气筒排放;锅炉前煤仓废气、渣仓、灰仓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DA054~DA067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生物除臭后通过15m高DA068排气筒排放;项目通过封闭化生产、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等减少无组织气体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要求落实。燃煤锅炉排放的烟尘、SO2、NOx等大气污染物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中新建燃煤锅炉的标准、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超低排放要求、及氨逃逸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硫回收尾气中硫酸雾和二氧化硫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3中酸性气回收装置限值,氨和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二级标准的要求,三聚氰胺熔盐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曼海姆炉烟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标准限值,其他工艺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中二级标准,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以及含有机特征污染物的工艺废气等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相关要求控制。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工艺采用“预处理工艺+生物高效脱氮SBR+多介质过滤”)处理后,与脱盐水站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旁滤设备的反冲洗排水进入回用水站(按调节、生物预处理、混凝沉淀、过滤、超滤和反渗透等工序处理)进行深度处理,处理后满足回用要求提升送循环水系统作为生产部分补充水,剩余废水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3)表2中新建企业间接排放标准,BOD5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2)及其修改单中的一级A标准排放浔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催化剂、废包装桶(袋)、废活性炭、废离子树脂、废机油、含油棉纱、手套、废分子筛(液氮洗前)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废分子筛(空分)、废吸附剂(钒系)由厂家回收,布袋除尘的粉尘回收系统,污泥委外填埋或综合利用处理,气化煤渣、煤(灰)渣外运作水泥、建材原料利用、除杂铁等杂物外运综合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火炬系统(事故火炬、酸性火炬和氨火炬),确保事故状态下有毒、易爆气体均不直接排放。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九)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年排放NOX:353.195t/a,VOCs:94.068t/a,COD:149.4t/a,NH3-N:14.94 t/a。
(十)所排放污染物需落实等量替代要求,项目未按承诺开工建设或者建成投产达产(使用)的,将按规定收回相应调剂的区域减排量。
(十一)项目在依托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建成运营,以及按该化工园区规划需迁移饮用水源保护地、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未落实之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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