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 17号
(略) : (略) 永 (略)
法定代表人:唐洪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Q2CP1C
注册地址: (略) 永川区吉安镇
2024年3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通过无 (略) 永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碎石加工车间内建设有一个机制砂加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4年2月初开始建设,2024年2月底建设完成。执 (略) 于2018年2月5日取得《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8〕007号)内容,发现该项目未纳入该环评批准书许可范围,该项目的建设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主要原材料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冲洗去粉→产品建设。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2台、锤破机2台、分筛机2台、洗砂机1台、细砂回收机1台、沉淀池1个,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元,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类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故你公司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4 (略) 经理刘辉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 (略) 经理刘辉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5、202 (略) 经理刘辉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8〕007号)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7、202 (略) 提供的《 (略) 永 (略) 机制砂项目关于投资的说明》
证据1、2、3、4、5、6、 (略) 永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同时证明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8、202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 (略) 经理刘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唐洪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 (略) 经理刘辉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11、12证明违法 (略) 永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建设,30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在未完善环保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