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49号
当事人:金海飞、吴土荣
2021年0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其他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 (略) 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段河道内实施了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 (略)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金海飞、吴 (略) 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段河道内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当事人使用挖掘机进行挖砂,铲车进行运砂,现场堆放砂石料共1处。2021年9月17日, (略)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 (略) (略) 测量出具的《方量计算报告》,现场堆放砂石料方量为340.3立方米,调查发现其中含有一部分当事人自行购买的砂石,经过调查计算,确定当事人在此河段内非法采砂量为121.2立方米。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金海飞、吴土荣至剑池中队办公室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021年9月23日,兰巨乡大巨村党支部书记接受询问调查。2021年9月28日, (略) (略) 项目经理接受询问调查。2021年9月28日,浙江策鼎 (略) 监理接受询问调查。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金海飞至剑池中队办公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 (略) (略) 办公室副主任接受询问调查。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吴土荣至剑池中队公室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022年1月12日, (略) (略) 办公室副主任接受询问调查。2022年2月18日,当事人金海飞至剑池中队公室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制作。2022年3月9日,本局 (略) 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当事人非法采砂121. (略) 场价值为424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取自2021年9月16日的《 (略) 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段河道采砂现场勘验情况》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组、执法视频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现场情况;证据二: (略) 水利局案件移送函(龙水移送字[2021]第13号)、《 (略) 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段河道采砂是否经审批的情况说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实;证据三:取自2021年9月18日、2021年9月2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共二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非法采砂的原因、采砂量、砂石用途及去向,主要体现为当事人金海飞、吴土荣采砂用于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农用桥工程桥墩建造,非个人自用;证据四:取自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12日、2022年2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共八份、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农用桥工程中标通知书两份、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农用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农用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 (略) 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实际非法采砂人为金海飞、吴土荣;证据五:取自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15日的《方量计算报告》二份、取自2021年9月16日执法视频一份、取自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提 (略) 上湾砂石料场购买砂子的票据、取自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农用桥工程桥墩尺寸,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采砂量为121.2立方米;证据六:取自2022年3月9日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非法挖砂石的价值为4242元;证据七:身份复印件二份、身份信息材料四份,用以证明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信息。
2022年4月28日、05月05日,本机关依法分别向两位当事人送达了丽龙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1-00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
1.本局认定的非法采砂量与实际不符。 (略) (略) 《方量计算报告》现场测量方量为340.3立方米,当事人提供5月11日之后的上湾砂石料厂购买记录统计数据为240立方米,差额为106.3立方米为现场开挖余料。
2.外购砂石运至现场尚未施工,没想到突发大雨,导致施工现场砂石料被大雨冲刷到施工区域下河床中,包括施工模板等材料都被大水冲走,当时兰巨乡政府工作人员已到现场登记洪水损失。当事人本着生产自救的原则,没办法只能到施工现场挖点回来以减少损失,不存在盈利目的。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4月28日—2021年7月25日在上湾砂石料厂购买砂石量的票据共7张,每车6立方米,共42车,购买砂石量共计252立方米;根据吴土荣2021年10月22日在笔录中的表述及金海飞2022年2月18日在笔录中的表述确定桥墩水泥与砂的配比为C25,约6:1;结合当事人2021年1月17日提供的桥墩 (略) 2022年3月 (略) 《方量计算报告》桥墩总方量为230.36立方米,计算出桥墩共使用砂石料32.9立方米,因此现场堆放的砂石料中购买所剩余的砂石料为219.1立方米。结合2021年9月1 (略) 《方量计算报告》现场堆放的砂方量为340.3立方米,计算出现场采挖的砂石料为121.2立方米。
2.根据《 (略)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砂石料被大雨冲刷只能到施工现场挖点回来以减少损失”,根据 (略) 水利局认定,当事人上述采砂行为未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为非法采砂。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影响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当事人2021年9月16日 (略) 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段河道内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为,违反了《 (略)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砂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砂目的非个人自用,存在营利目的,使用挖掘机开采,为非简易方式。但采砂量较小, (略) 水利局《 (略) 兰巨乡大巨村沙帽潭段河道采砂现场勘验情况》,该采砂行为对河势稳定等影响轻微,现根据《浙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的规定和《 (略)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二项:“非法采砂量较小且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等影响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结合《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没收当事人金海飞、吴土荣违法所得人民币*仟*佰***(¥4242)元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八仟*佰**(¥38240)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龙泉农村 (略) 营业部(户名: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缴款单号:*CS*01216)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提起诉讼, (略) 任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