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并提醒相关责任单位周知并遵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减少违法装修改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的规定, (略) 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定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场所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略) (略)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 (略)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略) 、 (略) ,医院、 (略) 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第10项、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消防验收备案类项目
除上述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略) (略) 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以上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 (略) (略) 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外,还应取得消防救援部门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手续,鼓励建设单位同时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手续。
二、相关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或装修人是申请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义务,按照审批事项进行装修改造。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告知并督促装修改造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责任事项,履行巡查、发现、劝阻、报告义务;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或未履行告知承诺的情形,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 (略) )和住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 (略) 理。
三、相关违法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其他事项
(一)镇人民政府(街 (略) ) (略) 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开展监督检查和宣传;督促指导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劝阻、 (略) (院落)、街区商铺、居民楼等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装修改造行为, (略) (略) (略) 综合 (略) 。
(二)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不含住宅室内、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活动。
请各建设单位或装修人务必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消防手续,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已经开业的场所应尽快补办,切实 (略) 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特此通告。
区住房和 (略) 咨询电话:0835-#
区 (略) 咨询电话:0835-#
(略) (略) 住房和 (略)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