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在承租期间如被政府征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房屋,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2、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在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此标的进行转租、转让、转借、变相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次承租方转让费,因此产生的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必须为此标的的实际经营法人,并承诺不存在合伙承租、合伙经营的情况,承租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承租房屋均属于擅自转租。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在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此标的的原有主体结构和用途。
4、标的的装修期详见资产明细表,装修期内免租金。
5、承租方在对此标的进行装修前,设计规模、动工方案、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但出租方的书面同意不免除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合理使用责任。
6、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此标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书面申请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后方能施工,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内,因承租方施工等原因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8、承租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投资装修及改造,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并立即负责修复。如果经出租方催告后3日内承租方未进行修,出租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进行修缮,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直接支付,也可直接从押金中扣除上述费用,不足部分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进行追偿。扣除的押金承租方应在扣除之日起五日内进行补足,包括但不限于门窗、给排水、电路等维修费。
9、租赁期限届满时,要保证此标的的门、窗及水电等设施完好,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投入的装修设施,除可移动的设备外,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私下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设施、加盖楼层等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对装修部分不得作价处理给出租方。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已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原状恢复或向出租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10、承租方应当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出租方声誉。
11、承租方在经营中自负盈亏,由承租方经营造成的债务及其它法律纠纷与出租方无关。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提前解约,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在租合同期间产生的所有装修费用均不予以赔偿。
12、承租方需要使用租賃房屋办理相应经营手续的,租赁期满双方未能续约或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必须在15日内应当对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注销完毕,不得影响出租方的再次使用。
13、承租方到期不再续租或提前退租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交申请,否则出租方有权不予退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此标的是由政府作价注入出租方,产权变更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但并不影响出租方享有该标的租赁权。
15、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需向出租方缴纳半年租金为租赁押金
16、标的查看联系人:涂晏华,电话:*
(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当对标的进行尽职勘察)
17、未尽事宜按照发布的租赁合同执行。
一、本次交易首期交易价款按季度收取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从承租方支付的报名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自动转为首期交易价款,多退少补,承租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首期交易价款转至西藏产权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西藏产权 (略) 开户行:兴业银行拉萨分行营业部 账号:*687)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全部首期交易价款及押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账户。
二、原则上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出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