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 (略) 方山店坪煤矿: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霍州 (略) 方山店坪煤矿3号、5号煤与9号、10号煤配采项目取水许可的的申请》(店坪煤矿字〔2024〕6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霍州 (略) 方山店坪煤矿3号、5号煤与9号、10号煤配采项 (略) 方山县大武镇王家庄村。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3〕1787号文同意霍州煤电集
(略) 方山店坪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吨/年;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吕审批投资发〔2020〕81号文对该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该矿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开采2#、3#、5#、8#、9#、10#煤,生产规模*t/a,矿区面积13.5303km2。
霍州 (略) 方山店坪煤矿取得编号B*G2021-0201的取水许可证,许可取水量76.*m3/a,其中矿井涌水取水量47.*m3/a、地下水取水量29.*m3/a,有效期限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现因取水许可证过期、煤矿取水量等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及生活杂用水取水水源为煤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及外供家属区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53.*m3/a(含矿坑涌水41.*m3/a、岩溶地下水12.*m3/a),其中:生产取水量39.*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3.*m3/a(含矿坑涌水1.*m3/a、岩溶地下水11.*m3/a),外供家属区生活取水量0.*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及生活杂用水取水口设在矿井水处理站清水池(坐标:东经111°06′09″,北纬37°41′23″),职工及外供家属区生活取水口设在工业场地中部现有水井井口(坐标:东经111°06′12″,北纬37°41′25″),通过加压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方山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附件:霍州 (略) 方山店坪煤矿3号、5号煤与9号、10号煤配采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霍州 (略) 方山店坪煤矿3号、5号煤与9号、10号煤配采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霍州 (略) 方山店坪煤矿委托山西天宇 (略) 编制了《霍州 (略) 方山店坪煤矿3号、5号煤与9号、10号煤配采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山西省水利厅于2024年4月2日在太原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 (略) 水利局、方山县水利局。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听取了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霍州 (略) 方山店坪煤矿3号、5号煤与9号、10号煤配采项 (略) 方山县大武镇王家庄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办基发〔2009〕217号文批复方山店坪煤矿生产能力为*吨/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2〕742号文批复方山店坪煤矿生产能力为*吨/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3〕1787号文批复方山店坪煤矿生产能力为*吨/年;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吕审批投资发〔2020〕81号文对《霍州 (略) 方山店坪煤矿3号、5号煤与9号、10号煤配采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开采2#、3#、5#、8#、9#、10#煤,生产规模*t/a,矿区面积13.5303km2;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水利厅为店坪煤矿延续取水许可证(编号:B*G2021-0201),证载取水量76.*m3/a,其中矿坑水取水量47.*m3/a,岩溶地下水取水量29.*m3/a,有效期2023年1月16日—2024年1月15日。
二、《报告书》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总取水量53.*m3/a,其中矿坑涌水41.*m3/a(生产取水量39.*m3/a,生活杂用水取水量1.*m3/a),岩溶地下水外供家属区0.*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3.*m3/a。该项目采煤综合取水指标0.204m3/t,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2部分:工业用水定额》规定的煤矿井下开采取水定额通用值0.23m3/t(不包括井下黄泥灌浆)的要求。职工生活取水指标210.7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 第4部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规定的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270L/p·d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及生活杂用水取水水源为煤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及外供家属区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报告书》在分析该矿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因素等基础上,采用富水系数法预测该项目达产后矿坑涌水量为67.*m3/a,处理损失按10%计,可利用量为60.*m3/a,可以满足该项目生产取水量39.*m3/a及生活杂用水取水量1.*m3/a的需求。由于矿坑涌水的不稳定性,业主单位应建设足够容量的供水调蓄池。矿坑涌水取水口位于矿井水处理站清水池,坐标:东经111°06′09″,北纬37°41′23″。
六、该项目工业场地中部现有1眼水井,开采奥陶系岩溶地下水,井深655.8m,单井出水量124m3/h(2976m3/d),可以满足该项目地下水取水量12.*m3/a的需求。岩溶地下水取水口位于工业场地中部,坐标:东经111°06′12″,北纬37°41′25″。
七、该项目处理后的矿坑涌水水质各检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可作为生产及生活杂用水水源;岩溶地下水水质各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可作为生活取水水源。
八、该项目工业场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应回用于项目生产,若有剩余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后方可外排。业主单位应修建足够容量的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等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九、该项目井田内有水源村、王家庄村、店坪村、劝家山村,煤矿开采若对村庄居民用水造成影响,业主单位应负责解决,并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十、业主单位应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在线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及生活杂用水取水水源为煤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及家属区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53.*m3/a(矿坑涌水41.*m3/a、岩溶地下水12.*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方山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