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略) 令第2号)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医疗机构予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现通告如下:
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解除原因 |
1 | (略) | 来安县半塔 (略) 16号 | 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 |
来安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1日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略) 令第2号)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医疗机构予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现通告如下:
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解除原因 |
1 | (略) | 来安县半塔 (略) 16号 | 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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