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4〕10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广州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住所: (略) 黄埔 (略) 163号A05房
法定代表人:许跃拳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3月20日至科华数能高端装备创新产业园项目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广州 (略) (以下称“你公司”)为科华数能高端装备创新产业园项目提供土石方工程服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现场有4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有1台挖掘机作业时排气口正在冒黑烟。根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略) 使 (略) 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3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 (略) 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
2、2024年0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 (略) 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 (略) 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公司为科华数能高端装备创新产业园项目提供土石方工程服务。
4、2024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 (略) 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7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进一步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