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环定批〔2024〕58号
(略) 长川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报送的《川38-28、川23-12水源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姬塬镇樊塬村。川38-28水源井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24′17.713″,北纬37°9′6.888″。川23-12水源井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24′21.452″,北纬37°8′38.074″。项目建设水源井2眼,井深均为1200m,井型为直井,取水层位为白垩系洛河组基岩孔隙裂隙承压水,每个水源井均安装潜水泵1台,电子计量器1套,均设置1具30m3清水罐和1具30m3沉降罐,水源井取水通过潜水泵、约20m无缝钢管输送至清水罐,在沉降罐内加药,进行杀菌、脱氧等处理。通过输水管线输送至周边井场回注。川38-28水源井、川23-12水源井的取水量分别为:2.*m3/年、3.*m3/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9%。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态保护意识教育和生态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按环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项目选用低噪声的设备,水泵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缓蚀剂(亚硝酸钠)、杀菌剂(亚硝酸钠)等药剂使用后的废药剂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应规定要求进行贮存,应定期委托有危废经营许可资质机构进行运输处理处置。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7月18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