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割方式: ① 受让方提取标的时应向资产占有单位(处置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工商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处置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② 标的交割后,受让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提取标的期间,应服从资产占有单位(处置方)管理安排,不得扰乱资产占有单位(处置方)正常的工作秩序;不能有吵闹、辱骂、斗殴、吸烟、赌博等不文明行为;标的的拆解与搬迁必须服从资产占有单位(处置方)安排;搬迁结束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③ 该标的必须在上述规定标的物提取时间内搬运完毕,受让方如在上述规定期间内未按期搬运完毕,除非征得资产占有单位同意,否则每逾期1日须承担场地占用费200元,以此类推,直至搬清之日止。场地占用费从标的保证金中扣除,如场地占用费超过保证金,则受让方还应另行支付,受让方如逾期5个工作日未补足扣除金额,处置方有权暂停标的交割,待争议解决后进行处理。 ④ 受让方负责标的的拆卸和搬运,在标的拆卸和搬运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及处置方的相关安全、环保管理要求,如发生安全、环境等事故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 ⑤ 受让方不得损坏标的清单以外的其它资产、建(构)筑物及辅助、配套设施,不得破墙刨地,确需破墙才能搬运设备的,应征得资产占有单位(处置方)同意,并在标的搬迁后恢复原样。 ⑥ 受让方标的提取过程中,如发生逾期提取、损坏非竞价范围内物品,破坏建筑物及相关附着物的完整、安全等情形的,资产占有单位(处置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如造成的损失大于保证金的,由受让方另行承担,受让方如逾期5个工作日未补足扣除金额,处置方有权暂停标的交割,待争议解决后进行处理。 ⑦受让方以办理标的交付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拆卸、装载、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担,处置方予以适当协助。期间发生的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 (2)争议处理: ① 交易公告未对交易标的数量、型号、品牌等信息作出描述,且申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交割以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要求退标及任何补偿。 ② 交易公告已对交易标的数量、型号、品牌等信息作出明确描述,交割时,实物清单数量与公告内容清单数量不符,如不符标的评估(认定,下同)价格小于全部标的评估总价5%(含)的,不对成交款作任何调整,受让方不得要求退标;如不符标的评估价占比大于5%但小于20%(含),或虽大于20%但处置方、受让方均同意进行交割的,由处置方按下述补偿价差计算公式计算补偿价对受让方予以补偿,受让方不得要求退标或其他损失赔偿。处置方补偿后可收回不符标的;不符标的评估价格占比大于20%,且处置方、受让方有一方不同意交割的,处置方收回标的,处置方退还成交款,处置方不承担其它责任。 补偿价差计算公式为:(不符标的评估价÷全部标的评估总价)×成交总价 ③ 竞价成交后,如发现受让方不具备公告所示受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安全、拆卸等资质要求),处置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④ 因交易双方原因致使标的不能按期进行交割的,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⑤ 因交易标的为闲置资产,受让方不得以受让标的缺少铭牌、技术资料、整机缺件等为理由提出赔偿或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