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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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佛山 (略) 1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卫生健康局 |
转让比例 | 10 |
挂牌价格 | 458.*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6-27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广东京信房地产 (略) 出具的《 (略) (略) 拟股权转让审批事宜所涉及的佛山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广京评报字JX【2023】CBY*号)所示: (1)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取得所有权正,除办公楼、大输液车间、动物房、五层宿舍楼(实勘六层)有合法的报建手续外,其余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均属于违章建筑。 (2) (略)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南城管拆决[2020]0083号)载明,责令当事人佛山 (略) (现更名为佛山 (略) )自收到责令期限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 (略) 南海区里水镇河村开发 (略) 28号佛山 (略) 内违法建设的、总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26处建(构)筑物。上述违建的26处建(构)筑物尚未拆除,标的企业正常使用,系其正常经营生产场所。 (3) (略) 南海区相关规定,标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住建管理、综治信 (略) 政等部门检查,公司经整改、政府 (略) 后可合法使用。标的企业已 (略) ,但尚在审批中,整改费用尚未支付,不保证上述违章建筑是否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后期是否存在拆除风险。 (4)房屋建筑物涉及的面积、结构等以标的企业提供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编号:粤消评(MA4UWN3Y62[2022]第*号)及《评估申请明细表》中记载的权属、面积、结构等信息为依据。 (5)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差异声明》,鉴于盘点日属于赶产期间,采购入库、领料出库、破损出库等单据未能及时入账,导致2023年11月1日—14日原辅包材的进销存明细数据未能及时反应,出现差异。因此,根据盘点日倒推至评估基准日的存货数量也存在差异,本次评估存货的数量以标的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中的存货数量为依据。 (6)标的企业租赁位于山塘工业区饮片厂侧一工业用地,出租方为里水镇河村经济联合社,出租面积为65亩(折算为*㎡),出租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42年12月31日,共42年。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该地必须优先租给标的企业。合同期满,若标的企业不再续租该土地,则该土地上的所有可动资产由标的企业迁走,不动资产归出租方。 (7)纳入本次评估的大容量注射剂灌装缓冲装饰(实用新型证书)等20项无形资产均无账面价值,为标的企业所有,属于账外资产。 2.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京信房地产 (略) 出具的《 (略) (略) 拟股权转让审批事宜所涉及的佛山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广京评报字JX【2023】 CBY*号)、广东顺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佛山 (略) 2023年度审计报告》(顺恒审字2024【052】号)以及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佛山 (略) 原股东广东昊朗 (略) 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5.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二、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产权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2.产权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之外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各自依法承担。 3.受让方须承诺对于标的企业股权状况、资产现状、与之相关的或有关风险与责任及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内容已完全知悉并愿意按照现状进行交易,受让方、标的企业均不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4.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相关约定执行。 5.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交易,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6.本次交易成交后,依约完成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7.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8.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9.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