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对兴文县玉 (略) 和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27日—12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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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序号 | 论证报告名称 | 批复文号 | 审批决定时间 |
1 | 四川省兴文县建设煤矿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宜环排口审批〔2024〕13号 | 2024年11月22日 |
2 | 兴文县玉 (略)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宜环排口审批〔2024〕14号 | 2024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