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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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ttp://**
通信地址: (略) 思 (略) 1 (略) 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邮政编码:*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略) 生态环境 (略) 粮油质量监测和军粮供应中心实验室及配套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厦环审〔2024〕64号 | 2024-8-16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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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生态环境 (略) 粮油质量监测和军粮供应中心实验室及配套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厦环审〔2024〕64号 | 2024-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