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略) 龙湖区 (略) 医共体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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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略) 龙湖区 (略) 医共体 (略) (略) 建设项目(一期) (略) 住院大楼病房修缮工程 | |||
建设地址 | (略) 龙湖区新溪街道文化路东侧 | |||
建设规模 | 主要对 (略) 住院大楼进行改建配套。总建筑面积约13476.99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门诊用房、住院用房、医疗科室、妇产科用房改造、装修以及配套购置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电梯加装、道路、绿化、消防池、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等内容。 | 合同价格 | 4809.978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略) 第 (略) | |||
设计单位 | (略) 第 (略) | |||
施工单位 | (略) 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许禄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温洁琼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刘伟光 | 总监理工程师 | 李肇泰 | |
合同工期 | 2023.01.16~2024.08.31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龙质字*号安全监督注册号:汕龙安2023-05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