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对山河江麓(湘潭) (略) 年产600台塔式起重机、2000台施工升降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年至**日。
项目名称 | 年产600台塔式起重机、2000台施工升降机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山河江麓(湘潭) (略) |
审批文书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31―*( (略) 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传真:0731-*
通讯地址: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九华大楼312室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