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29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 杨胜旺
公民身份号码:34040**********67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YXLD58M
地址: (略) 永川区板桥镇(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基地)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 (略) 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6月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23号),你公司总排口废水氨氮浓度为99.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41x102mg/L,石油类浓度为3.28mg/L,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一级 A类标准,你公司总排口废水氨氮超标18.8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3.82 倍、石油类超标2.28倍。你公司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锐致(重庆) (略) 现场负责人徐本涛做的《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3年6月1日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23号;
5、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3年7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7、2023年7月10日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2、3、4、5、6、7证明锐致(重庆) (略) 法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8、2023年7月10日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7月10日锐致(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杨胜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7月10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锐致(重庆)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略) :立即停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