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财监〔2022〕2号)、《 (略) 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宁财监〔2022〕16号)文件精神,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检查工作方法》、《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东侨财〔2022〕92号)文件要求,10月对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水域服务中心2021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支出存在所附原始凭证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
1.2021年3月第8号、6月第5号凭证:物业保洁费政府采购合同未见*方代表签字及签订日期。
2.2021年3月第12号、6月第13号、9月第5号、12月第8号凭证:河长办劳务派遣2021年1-5月工资,工资明细表未见领导签字,派遣协议未见合同字号,**双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部分发生的经济业务没有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如购置的设备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1.2021年3月第20号凭证:启闭机采购款*元,未见发票和采购合同,会计核算未计入固定资产。
以上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二、检查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上财务报销附件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你单位及时补充相关凭证、文件等附件。今后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报销,加强财务审核制度。
公示期自2022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如对上述公示事项有意见,请及时向东侨财政局社保监督科反映。
联系单位:东侨财政局社保监督科
联系地址: (略) 侨智创业中心820室
联系人:林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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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