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2015年第4号)的第一条规定“一、将第九条修改为:“ (略) 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 (略) 政许可工作。”;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略) 中的资质要求作出补充解释,内容如下:
1、依据以上第四条、第九条约定: (略) “2、具有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解释为“指国家交 (略) 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略) (略) 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 (略) (略) 门颁发综合资质不符合本工程要求。”
2、 (略) 中凡涉及“综合资质标准” (略) 删除。
3、招标公告其余内容不变。
(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