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某部队的车辆社会化保障企业服务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 项目 名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 采购 时间 | 备注 | |
1 | 车辆社会化保障企业服务项目 | 车辆社会化保障企业选定。 合同期限12个月。 采取单价报价方式。 《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需求: 1.社会化保障企业具备单次提供20辆客车(47座及以上标准)、10辆商务车(7座及以上标准)、5辆小轿车(5座标准)、3辆厢货车(长度不少于4.2米)及3辆拖挂车(不少于30T)的能力。供应商为招标人提供的客车服务,应是注册于本供应商名下的车辆,供应商为招标人提供的货车服务,一般是注册于本供应商名下的车辆,也可以是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上第三方的车辆(须具备供应商与社会上第三方签订长期使用的协议),但均要满足车型、车况等招标人的相关需求; 2.社会化保障企业持机动车驾驶证(A本)人员不少于20人; 3.社会化保障企业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证件手续齐全有效,须购买全车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4.社会化保障企业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违章及事故造成的全部责任(含第三者责任)和损失; 5.社会化保障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安全保密有关规定,对涉密信息不询问、不议论、不散布,杜绝失、泄密现象发生; 6.保障企业应对参与部队车辆保障的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政治合格; 7.单位有权对社会化保障企业保障车辆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遇有大型活动,应配备保障车辆跟队,指派负责经理、备用驾驶员 | (略)元 | 2024年 10月 |
注: 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 (略) 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3.公示时间9月27日至10月11日。
4.联系人:任参,0311-(略)。地址:河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