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7月3日-2024年7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安平县行政审批局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河北 (略) 年产1000吨 (略) 、1000吨 (略) 项目 | (略) 安平县南王庄镇角北村村北700米处 | 河北 (略) | 河北亚特 (略) | 项目租赁现有厂区 1600m2(合2.4 亩),总建筑面积 950 m2(车间 750 m2、仓库40m2、办公室80m2、宿舍80m2),购置二保焊机15台、切断机2台、平板机2台、切割机3台、冲床1台、台钻1台、浇注机5台、 (略) 10台及辅助设备模具20套、角磨机5台,项目建成后年产1000吨 (略) 及1000吨 (略) 。 | 1、项目预热搅拌、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臭气浓度)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15m高排气筒相关排放限值,焊接烟尘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通过密闭车间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下脚料、焊渣、废铁屑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安审批备字[2024]55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