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就《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制定规范性文件《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8月9日上午9:30
地点: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园5楼培训室
三、报名办法
(一)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旗公民及本旗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日起都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报名。
(二)报名截止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8日
(三)报名地址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内贸股405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一)《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可在附件下载。
(二)报名时公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告知姓名、职业、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并确定代表本单位参加听证代表(仅限1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等。
(三)报名的公民和单位可以准备有关听证会的发言内容。
(四)乌拉特中旗商务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人员,《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优先参加听证会。
电子邮箱:*@*q.com
联系电话:*
联系人:史先生
附件:1.《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
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
2.参加听证会人员报名表
乌拉特中旗商务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1
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
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旗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及纳入扩限库,充实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企业和限上个体工商户统计项目库,切实反映我旗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根据中共中央、 (略) 印发的《 (略) 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 (略) 2023年坚持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巴政发〔202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指限上企业是指 (略) 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本机制所称上限纳统是指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额收入*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限下监测是指 (略) 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指在乌拉特中旗辖区内抽中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在乌拉特中旗实际辖区内符合限额入统、纳入扩限库及限下监测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旗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入库认定;商务、统计部门每季度对报送信息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调度,全年复核认定奖励。旗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保障和监管。旗商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兑付。
第四条 本激励机制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年度审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 坚持循序渐进、分批分步推进、“应统尽统”的原则,全面推进全旗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商贸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凡在我旗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商贸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达到且符合规定入统标准,申报后经统计局审核入库的,均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七条 年度上限纳统标准:批发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元以上,餐饮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元以上,符合以上条件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营业额以旗统计局入统系统复核反馈为准。
第九条 按照奖励对象分类如下:
(一)新开业并于年内上限纳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奖励人民币*元;营业额每增长*元给予奖励资金*元。
(二)批发业年内营业额达到*、零售业年内营业额达到*、住宿餐饮业年内营业额达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入扩限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奖励人民币*元。
(三)扩限企业或扩限个体工商户于年内上限纳统,奖励人民币*元;营业额同比上一年增加*元,给予经营者*元奖励。
第十条 按照经营行为分类如下:
(一)工贸分离并于年内上限纳统企业,奖励*元;对之后连续三年达到限额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再给予*元一次性奖励。
(二)已纳统并且业绩稳定且按时上报报表,积极配合旗商务局、统计局开展工作的限上企业或限上个体工商户每年补贴*元。
(三)纳入扩限库、限下监测样本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内未产生数据漏报,企业每年补贴人民币3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补贴人民币2000元。
第三章 统计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限上与限下两部分,统计范围为:批发业、零售业单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中实现的零售额与住宿、餐饮业单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实现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
第十二条 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数据为全面调查汇总得出,限下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一为上级统计机构下算一级核算反馈。
第十三条 新注册企业月度申报上限入库标准。
(一)申报标准为上年第四季度以后新注册成立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报入库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批发业*元、零售业*元、住宿餐饮业*元限额标准。
(二)申报所需材料齐全、规范,现场核查表须签字盖章无涂改。
(三)每月3日为申报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扩限库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扩限库个体工商户年度申报上限入库标准。
(一)第一批年度入库申报时间为当年11月19日前,第二批年度入库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3日前。
(二)年度申报上限纳统为新开业和扩限库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限额标准。
(三)申报所需材料齐全、规范,现场核查表须企业签字盖章无涂改。
(四)限上个体工商户材料由旗统计局 (略) 统计局,逐级审核上报,不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 扩限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月度申报入库。
(一)每月25日前申报扩限入库,退库时间为每年2月份(仅此一次)。扩限库为 (略) ,只填写申报表,逐级审核上报至自治区统计局审核。
(二)申报范围为新注册或已注册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申报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元的批发业单位、300-*元的零售业单位、150-*元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第十六条 限下抽样调查单位轮换。
(一)限下抽样调查单位我旗为16户,其中:企业5户,个体工商户11户。
(二)季度月5日前申报轮换样本,原则上每季度轮换户数不超过总户数的5%,超过后轮换必须上报详细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轮换原则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区进行轮换,无法满足轮换条件的上报说明。
(四)限下样本库为 (略) ,样本轮换按要求逐级审核上报,最终以国家统计局审定为准。
第四章 激励扶持机制的取消
第十七条 新增上限纳统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库满三年及以上,不得随意退库。非因不达限等客观原因退库者,取消后续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上限纳统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按要求及 (略) 直报统计报表,出现瞒报、迟报、少报、拒报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奖金。
第十九条 入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库期间,如发生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取消扶持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统计上报信息坚持诚信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瞒报,否则由填报主体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予以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奖励资金发放不当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限纳统、扩限库、限下监测单位在信息填报及奖励资金申报过程中,因弄虚作假等行为而构成不当得利的,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并由商务局、统计局就该企业有关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贸分离是指将?制造业企业的贸易功能从主体业务中独立出来,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进行独立核算和运营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分离有助于提高企业 (略) 场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限上个体工商户是指批发业:商品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元以上;零售业:商品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元以上;住宿餐饮:全年营业额达*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四条 在本机制实施期间,如自治区、 (略) 出台其他优惠奖励政策,与本机制不一致,按自治区、 (略) 出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激励机制由旗商务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激励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激励机制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2
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就《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制定规范性文件《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8月9日上午9:30
地点: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园5楼培训室
三、报名办法
(一)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旗公民及本旗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日起都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报名。
(二)报名截止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8日
(三)报名地址
乌拉特中旗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内贸股405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一)《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可在附件下载。
(二)报名时公民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告知姓名、职业、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并确定代表本单位参加听证代表(仅限1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等。
(三)报名的公民和单位可以准备有关听证会的发言内容。
(四)乌拉特中旗商务局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参加听证会人员,《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优先参加听证会。
电子邮箱:*@*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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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史先生
附件:1.《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
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征求意见稿)》
2.参加听证会人员报名表
乌拉特中旗商务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1
乌拉特中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
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旗商贸服务业健康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限纳统及纳入扩限库,充实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企业和限上个体工商户统计项目库,切实反映我旗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根据中共中央、 (略) 印发的《 (略) 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 (略) 2023年坚持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巴政发〔202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指限上企业是指 (略) 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本机制所称上限纳统是指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主营业额收入*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限下监测是指 (略) 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指在乌拉特中旗辖区内抽中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在乌拉特中旗实际辖区内符合限额入统、纳入扩限库及限下监测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旗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入库认定;商务、统计部门每季度对报送信息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调度,全年复核认定奖励。旗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保障和监管。旗商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兑付。
第四条 本激励机制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年度审核,动态管理。
第五条 坚持循序渐进、分批分步推进、“应统尽统”的原则,全面推进全旗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商贸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凡在我旗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商贸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达到且符合规定入统标准,申报后经统计局审核入库的,均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七条 年度上限纳统标准:批发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元以上,餐饮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元以上,符合以上条件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营业额以旗统计局入统系统复核反馈为准。
第九条 按照奖励对象分类如下:
(一)新开业并于年内上限纳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奖励人民币*元;营业额每增长*元给予奖励资金*元。
(二)批发业年内营业额达到*、零售业年内营业额达到*、住宿餐饮业年内营业额达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入扩限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奖励人民币*元。
(三)扩限企业或扩限个体工商户于年内上限纳统,奖励人民币*元;营业额同比上一年增加*元,给予经营者*元奖励。
第十条 按照经营行为分类如下:
(一)工贸分离并于年内上限纳统企业,奖励*元;对之后连续三年达到限额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再给予*元一次性奖励。
(二)已纳统并且业绩稳定且按时上报报表,积极配合旗商务局、统计局开展工作的限上企业或限上个体工商户每年补贴*元。
(三)纳入扩限库、限下监测样本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内未产生数据漏报,企业每年补贴人民币30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补贴人民币2000元。
第三章 统计范围及标准
第十一条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限上与限下两部分,统计范围为:批发业、零售业单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中实现的零售额与住宿、餐饮业单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实现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
第十二条 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数据为全面调查汇总得出,限下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统一为上级统计机构下算一级核算反馈。
第十三条 新注册企业月度申报上限入库标准。
(一)申报标准为上年第四季度以后新注册成立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报入库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批发业*元、零售业*元、住宿餐饮业*元限额标准。
(二)申报所需材料齐全、规范,现场核查表须签字盖章无涂改。
(三)每月3日为申报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扩限库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扩限库个体工商户年度申报上限入库标准。
(一)第一批年度入库申报时间为当年11月19日前,第二批年度入库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3日前。
(二)年度申报上限纳统为新开业和扩限库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限额标准。
(三)申报所需材料齐全、规范,现场核查表须企业签字盖章无涂改。
(四)限上个体工商户材料由旗统计局 (略) 统计局,逐级审核上报,不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 扩限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月度申报入库。
(一)每月25日前申报扩限入库,退库时间为每年2月份(仅此一次)。扩限库为 (略) ,只填写申报表,逐级审核上报至自治区统计局审核。
(二)申报范围为新注册或已注册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申报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元的批发业单位、300-*元的零售业单位、150-*元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第十六条 限下抽样调查单位轮换。
(一)限下抽样调查单位我旗为16户,其中:企业5户,个体工商户11户。
(二)季度月5日前申报轮换样本,原则上每季度轮换户数不超过总户数的5%,超过后轮换必须上报详细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轮换原则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区进行轮换,无法满足轮换条件的上报说明。
(四)限下样本库为 (略) ,样本轮换按要求逐级审核上报,最终以国家统计局审定为准。
第四章 激励扶持机制的取消
第十七条 新增上限纳统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库满三年及以上,不得随意退库。非因不达限等客观原因退库者,取消后续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上限纳统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按要求及 (略) 直报统计报表,出现瞒报、迟报、少报、拒报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奖金。
第十九条 入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库期间,如发生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取消扶持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统计上报信息坚持诚信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瞒报,否则由填报主体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予以上限纳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奖励资金发放不当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上限纳统、扩限库、限下监测单位在信息填报及奖励资金申报过程中,因弄虚作假等行为而构成不当得利的,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并由商务局、统计局就该企业有关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贸分离是指将?制造业企业的贸易功能从主体业务中独立出来,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进行独立核算和运营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分离有助于提高企业 (略) 场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限上个体工商户是指批发业:商品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元以上;零售业:商品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元以上;住宿餐饮:全年营业额达*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四条 在本机制实施期间,如自治区、 (略) 出台其他优惠奖励政策,与本机制不一致,按自治区、 (略) 出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激励机制由旗商务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激励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激励机制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依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2
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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