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29日我局对石城县硅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7-*
通讯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长征大 (略) 交界处)二楼
2024年2月22日
序号 | 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上传)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石城县硅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赣市行审证(1)字[2024]93号 | 2024/5/29 |
- 扫码浏览